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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茅台酒股份有限公司与秭归县诚实商行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6)鄂05民初209号
案件名称贵州茅台酒股份有限公司与秭归县诚实商行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湖北省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6-12-12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贵州茅台酒股份有限公司,秭归县诚实商行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湖北省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05民初209号原告:贵州茅台酒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仁怀市茅台镇。

法定代表人:袁仁国,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邓欢,湖北高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鲁志扬,湖北高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秭归县诚实商行(个体工商户),经营场所湖北省秭归县茅坪镇长宁大道***号。

经营者肖春英,女,1979年2月22日出生,土家族,住湖北省秭归县茅坪镇平湖大道**号。

委托诉讼代理人:向军,男,1971年9月15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秭归县。

原告贵州茅台酒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秭归县诚实商行(经营者肖春英)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5日立案。

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贵州茅台酒股份有限公司于2016年12月12日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贵州茅台酒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撤诉,是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贵州茅台酒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1125元,减半收取562.50元,由原告贵州茅台酒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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