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深泽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冀0128刑初85号公诉机关河北省深泽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纪某,男,1985年7月14日出生于河北省深泽县,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深泽县。
2015年7月23日因涉嫌假冒注册商标罪被深泽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26日被执行逮捕,2015年9月2日被深泽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河北省深泽县人民检察院以冀深检公刑诉(2016)6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纪某犯假冒注册商标罪,于2016年10月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11月23日依法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深泽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永计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纪某到庭参加诉讼。
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自2015年7月份以来,被告人纪某在未经厂家授权的情况下,在家中非法生产奥妙、碧浪、汰渍、超能、蓝月亮、立白等品牌洗衣液、金纺衣物护理剂等假冒产品共计2000余箱,已经售出1600余箱,销售金额46683元;
2015年7月23日10时许,深泽县公安局对被告人纪某家中进行搜查时,当场扣押假冒“金纺”柔顺剂3L×4规格88箱、2L×6规格14箱,奥妙洗衣液3kg×4规格28箱,碧浪洗衣液3kg×4规格35箱,汰渍洗衣液3kg×4规格58箱,超能洗衣液2.5kg×4规格44箱,立白皂液2.5kg×6规格14箱;
蓝月亮纸箱36个,蓝月亮空瓶360个,碧浪空纸箱100个,汰渍空纸箱80个,超能空纸箱60个,立白空纸箱36个,金纺空纸箱50个,奥妙空纸箱100个;
经深泽县价格认证中心对扣押的成品洗涤用品鉴定,涉案标的鉴定值为10267元人民币。
上述事实,被告人纪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杨某、张某、赵某、纪某1、纪某2证言;
搜查笔录及照片、扣押物品文件清单;
价格鉴定结论书;
广州蓝月亮实业有限公司声明、鉴别报告、广州立白企业集团有限公司营业执照、批复、《鉴定证明》、授权委托书、蓝月亮(中国)有限公司的营业执照、商标注册证等;
到案经过;
户籍证明信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纪某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被告人纪某的行为已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
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成立。
被告人纪某自愿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款第(二)项、《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纪某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
(缓刑的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罚金已缴纳)。
二、对扣押被告人纪某的违法物品予以没收并销毁,由扣押的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