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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粮集团有限公司与玛纳斯县洪艳商行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6)新23民初212号
案件名称中粮集团有限公司与玛纳斯县洪艳商行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6-12-16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中粮集团有限公司,玛纳斯县洪艳商行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新23民初212号原告:中粮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朝阳门南大街8号。

法定代表人:赵双连,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肖跃丽,新疆巨臣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永慧,新疆巨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玛纳斯县洪艳商行,住所地:玛纳斯县中华西路。

经营者:张艳丽,女,1968年6月1日出生,现住玛纳斯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巨洪伟,男,1968年11月23日出生,现住玛纳斯县,系张艳丽的丈夫。

原告中粮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玛纳斯县洪艳商行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1月2日立案。

原告中粮集团有限公司于2016年12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原告中粮集团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粮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中粮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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