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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劲贸易(珠海)有限公司与山东省桓台县联华超市有限公司、山东省桓台县联华超市有限公司陈庄分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6)鲁03民初284号
案件名称华劲贸易(珠海)有限公司与山东省桓台县联华超市有限公司、山东省桓台县联华超市有限公司陈庄分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6-12-26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华劲贸易(珠海)有限公司,山东省桓台县联华超市有限公司,山东省桓台县联华超市有限公司陈庄分店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3民初284号原告:华劲贸易(珠海)有限公司。

住所地广东省珠海市吉大景山路***号奥财大厦**楼。

法定代表人:董勤,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洪波,山东成思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被告:山东省桓台县联华超市有限公司。

住所地山东省桓台县张北路**号。

法定代表人:张峰,经理。

被告:山东省桓台县联��超市有限公司陈庄分店。

住所地山东省桓台县陈庄镇陈一村S238道旁的“联华超市”。

负责人:张峰,经理。

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方伟,1969年7月23日出生,现住山东省桓台县。

原告华劲贸易(珠海)有限公司与被告山东省桓台县联华超市有限公司、山东省桓台县联华超市有限公司陈庄分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18日立案。

原告华劲贸易(珠海)有限公司以已于被告和解为由于2016年12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华劲贸易(珠海)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华劲贸易(珠海)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425.00元,减半收取计212.50元,由原告华劲贸易(珠海)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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