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3民初284号原告:华劲贸易(珠海)有限公司。
住所地广东省珠海市吉大景山路***号奥财大厦**楼。
法定代表人:董勤,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洪波,山东成思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被告:山东省桓台县联华超市有限公司。
住所地山东省桓台县张北路**号。
法定代表人:张峰,经理。
被告:山东省桓台县联��超市有限公司陈庄分店。
住所地山东省桓台县陈庄镇陈一村S238道旁的“联华超市”。
负责人:张峰,经理。
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方伟,1969年7月23日出生,现住山东省桓台县。
原告华劲贸易(珠海)有限公司与被告山东省桓台县联华超市有限公司、山东省桓台县联华超市有限公司陈庄分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18日立案。
原告华劲贸易(珠海)有限公司以已于被告和解为由于2016年12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华劲贸易(珠海)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华劲贸易(珠海)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425.00元,减半收取计212.50元,由原告华劲贸易(珠海)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