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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萝卜特科技有限公司与深圳市壹叁壹强者科技有限公司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5)深福法知民初字第676号
案件名称北京萝卜特科技有限公司与深圳市壹叁壹强者科技有限公司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6-12-02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北京萝卜特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市壹叁壹强者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深福法知民初字第676号原告北京萝卜特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

法定代表人查二红,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李德睿,北京市翰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市壹叁壹强者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

法定代表人李君刚,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张明忠,广东济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北京萝卜特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深圳市壹叁壹强者科技有限公司侵犯计算机软��著作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7月3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

被告在答辩期内对管辖权提出异议,本院于2015年9月9日裁定驳回被告提出的管辖权异议。

被告不服上诉至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10月30日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案卷退回本院后,本院于2015年12月29日对本案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委托代理人李德睿、被告委托代理人张明忠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起诉称,被告在其网站上故意使用了原告享有权利的游戏软件“黄金矿工”,并供其网站用户下载。

原告是专门从事手机游戏开发的公司,原告的主营收入来自用户通过手机下载相应游戏��品的付费。

涉案作品是原告积聚专业手机游戏开发团队的整体力量开发完成的。

原告为创作该游戏作品花费了大量的人力、物力和财力。

被告的上述行为致使原告的正常下载量受到严重冲击,从而严重影响原告的市场份额和收入,严重损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

被告未得到原告的许可,擅自使用原告享有权利的作品,构成对原告就其作品享有的著作权的侵犯。

为此,原告诉至本院,请求法院判令:1、被告停止侵权;

2、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5万元;

3、被告承担原告为制止侵权所支付的公证费5000元、律师费5000元、差旅费6000元;

4、被告承担诉讼费用。

原告于庭审时申请撤回上述第1项诉讼请求。

被告辩称,其没有实施侵权行为,不同意赔偿5万元,原告诉讼请求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

经审理查明,根据软著登字第0346889号《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记载,圣火令黄金矿工(GoldMinerAndroid版)游戏软件[简称:黄金矿工(GoldMinerAndroid版]V1.0的著作权人为无锡圣火令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圣火令公司),该软件开发完成日期为2011年2月1日,首次发表日期为2011年2月9日,权利取得方式为原始取得,权利范围为全部权利。

2013年9月1日,圣火令公司向快乐米(北京)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快乐米公司)出具《授权书》,将包括黄金矿工GoldMiner在内的多部圣火令游戏作品在全球范围内的信息网络传播权以及为上述环境下传播使用所必要的复制权、发行权独家转让予快乐米公司,快乐米公司有权以任何方式转授权给第三方;

同时,快乐米公司有权单独以自己名义对任何侵犯上述圣火令游戏信息网络传播权等合法权益的行为进行法律追究,包括单独以快乐米公司的名义提起相关诉讼,并获得经济赔偿;

对于快乐米公司处理过维权诉讼的案件,圣火令公司不会以自己的名义再次对相关被告提出重复诉讼,也不会再授权任何其他第三方再次对相关被告提出重复诉讼;

本授权有效期自本授权书签署之日起至授权人发出终止授权止。

2015年1月1日,快乐米���司向原告出具《授权书》,将包括黄金矿工GoldMiner在内的多部圣火令游戏作品在全球范围内的信息网络传播权以及为上述环境下传播使用所必要的复制权、发行权等非独家授权予原告,同时将上述游戏的侵权维权权利、诉讼权利独家授权给原告,原告有权单独以自己名义对任何侵犯圣火令游戏信息网络传播权等合法权益的行为进行法律追究,具体事务包括但不限于单独以原告自己的名义提起相关诉讼,并获得经济赔偿;

本授权书签署日之前,快乐米公司已发现的侵权行为及以快乐米公司名义进行的证据保全公证,均可由原告以自己的名义提起相关诉讼,原告有权以自己名义获得相关诉讼案件所判赔(或和解)的全部数额;

对于原告处理过的诉讼案件,快乐米公司不会以自己的名义再次对被告提出重复诉讼,也不会再授权任何其他第三方再次对相关被告提出重复诉讼;

本授权有效期自本授权书签署之日起至授权人发出终止授权止。

同日,圣火令公司出具《声明》,确认:其同意快乐米公司将包括黄金矿工GoldMiner在内的多部圣火令游戏的侵权维权权利、诉讼权利独家授权给原告,原告有权单独以自己名义对任何侵犯圣火令游戏信息网络传播权等合法权益的行为进行法律追究;

本授权书签署日之前,圣火令公司已发现的侵权行为及以圣火令公司名义进行的证据保全公证,均可由原告以自己的名义提起相关诉讼,原告有权以自己名义获得相关诉讼案件所判赔(或和解)的全部数额;

对于原告处理过的诉讼案件,圣火令公司不会以自己的名义再次对被告提出重复诉讼,也不会再授权任何其他第三方再次对相关被告提出重复诉讼。

被告于庭审时当庭对上述《授权书》及《声明》中快乐米公司和圣火令公司的公章真实性申请鉴定。

2015年1月1日,北京同众科技有限公司出具《声明书》称:快乐米公司将其拥有独家信息网络传播权的包括黄金矿工GoldMiner在内的多款游戏作品以非独家方式授权我司在相关渠道上销售运营,但上述游戏的独家信息网络传播权仍归属于快乐米公司,我司确认:快乐米公司将上述游戏的侵权维权权利、诉讼权利独家授权给任何第三方(以下简称“该公司”),该公司有权获得相关诉讼案件所判赔(或和解)的全部数额;

对于该公司处理过维权诉讼的案件,我司不会以自己的名义再次对相关被告提出重复诉讼,也不会再授权任何其他第三方再次对相关侵权方提出重复诉讼。

北京市长安公证处于2014年2月8日作出的(2014)京长安内经证字第2031号公证书记载:圣火令公司委托代理人李德睿于2014年2月8日在该公证处公证员和公证人员的监督下使用该处计算机登陆互联网进行如下操作:1、登陆工业和信息化部ICP/IP地址/域名信息备案管理系统进行查询,显示动机网(www.91dongji.com)主办单位系被告,备案号为粤ICP备12060725号-2;

2、在搜索栏输入“黄金矿工9”,点击“搜索”,搜索结果显示:游戏“黄金矿工9”,下载量3429,免费,软件版本1.4,发布时间:2012-10-04,游戏介绍为“黄金矿工是一款非常流行的小游戏,玩法非常简单,通过采矿工具来挖金子和钻石,在规定的时间内得到规定的金钱时即可进入下一关,非常耐玩,强烈推荐!

”;

点击“下载”,再点击“使用本地下载”,出现的下载框显示文件名称为“com.tossgal.miner.apk”,点击“保存”,保存至“4黄金矿工”文件夹内。

之后,现场下载所得文件经公证处刻录保存至光盘内,刻录所得光盘一式五张,其中四张经公证处加封后交申请人保存,另一张该处留存。

庭审时本庭将原告主张权利的软件安装程序“黄金矿工1.0.apk”与上述公证书所附光盘中的软件安装程序“com.tossgal.miner.apk”分别安装至安卓手机上并运行,两者安装后游戏名称均为“黄金矿工”,APP图标均一致,运行后均显示“HandcnPresent”,游戏运行时显示的界面基本一致;

点击后者运行时游戏开始目录中的“关于”,显示该游戏版本为v1.0.0,服务提供商为北京同众科技有限公司。

原告向本院提交的一份《顶级国际域名证书》电子版记载:域名handcn.com由快乐米公司注册,并已在国际顶级域名数据库中记载,域名注册日期为2004年6月7日。

另,原告向本院提交了委托代理协议、律��费5000元的发票、公证费6020元的发票以及差旅费发票,以主张其为制止侵权而支出的合理费用。

再查,业已生效的(2015)深中法知民终字第1689号民事判决书已查明上述2013年9月1日圣火令公司向快乐米公司出具的《授权书》、2015年1月1日快乐米公司向原告出具的《授权书》以及2015年1月1日圣火令公司出具的《声明书》中的授权内容和声明内容属实。

上述事实,有授权书、声明、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原告光盘、公证书及所附光盘、委托代理协议、发票、民事判决书等证据及庭审笔录��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根据我国有关著作权法律法规的规定,当事人提供的涉及著作权的底稿、原件、合法出版物、著作权登记证书、认证机构出具的证明、取得权利的合同等,可以作为著作权权利的证据。

如无相反证明,在作品或者制品上署名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视为著作权、与著作权有关权益的权利人。

本案中,原告提交的《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显示圣火令黄金矿工(GoldMinerAndroid版)游戏软件V1.0的著作权人为圣火令公司,同时原告提交的软件运行时显示“HandcnPresent”,而根据原告提交的《顶级国际域名证书》显示,域名handcn.com由快乐米公司注册,该权属信息与圣火令公司授权快乐米公司的授权书内容能相互印证,且被告亦未提出相反证据推翻该事实,故本院依法认定圣火令公司是圣火令黄金矿工(GoldMinerAndroid版)游戏软件V1.0的著作权人。

根据圣火令公司、快乐米公司以及原告之间的《授权书》、圣火令公司的《声明书》,原告取得了涉案计算机软件作品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同时,经著作权人明确授权,原告亦有权以自己名义提起诉讼。

被告对授权书、声明书中圣火令公司、快乐米公司的公章真实性提出鉴定申请,以证明上述授权内容和声明内容不真实,但被告申请鉴定已超过举证期限,且上述授权内容和声明内容已经被生效的民事判决书所认定属实,故被告的鉴定事项已无必要,本院对其鉴定申请不予准许。

根据《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记载,原告主张权利的计算机软件作品已于2011年2月9日发表,被告有条件接触到上述软件作品。

被控侵权软件运行界面与原告主张权利的软件运行界面基本一致,其显示的权属信息“HandcnPresent”亦一致,且被控侵权软件运行时显示的“服务提供商北京同众科技有限公司”与北京同众科技有限公司公司作出的声明内容、快乐米公司与圣火令公司之间的授权关系相结合亦可佐证该被控侵权软件的原始权利应归属于圣火令公司。

在被告未申请对两者源代码、目标代码一致性进行鉴定的情况下,本院依据两者运行界面一致可以认定两者构成实质近似。

被告未经权利人许可,在其经营的网站上向公众提供被控侵权软件的下载服务,使公众可以在其个人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上述软件,侵犯了原���对该软件享有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应依法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

原告申请撤回要求被告停止侵权的诉讼请求,属于对其诉讼权利的自行处分,并无违法之处,本院予以准许。

由于被告未提供其被控侵权软件的合法来源,具有过错,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因当事人未举证证明原告因被告侵权遭受损失以及被告因侵权获取利益之金额,本院综合考虑涉案作品类型、知名度,被告经营规模和侵权性质、情节、后果、过错程度,以及原告为制止侵权所支出的合理费用,酌情确定被告向原告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共计2万元。

原告诉请的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过高部分,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十条第(十二)项、第四十八条第(一)项、第四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二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深圳市壹叁壹强者科技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北京萝卜特科技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共计2万元;

二、驳回原告北京萝卜特科技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1450元(已由原告预交),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应在收到预交上诉费通知次日起七日内向该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逾期不预交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此页无正文)审 判 长 林    艳人民陪审员 吴  锡  钳人民陪审员 姚  敬  东二〇一六年十二月二日本件与原件核对无异书 记 员 李姗姗(代)原野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十条著作权包括下列人身权和财产权:……(十二)信息网络传播权,即以有线或者无线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使公众可以在其个人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作品的权利;

……第四十八条有下列侵权行为的,应当根据情况,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

同时损害公共利益的,可以由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侵权行为,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销毁侵权复制品,并可处以罚款;

情节严重的,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还可以没收主要用于制作侵权复制品的材料、工具、设备等;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表演、放映、广播、汇编、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作品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四十九条侵犯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侵权人应当按照权利人的实际损失给予赔偿;

实际损失难以计算的,可以按照侵权人的违法所得给予赔偿。

赔偿数额还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

权利人的实际损失或者侵权人的违法所得不能确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五十万元以下的赔偿。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当事人提供的涉及著作权的底稿、原件、合法出版物、著作权登记证书、���证机构出具的证明、取得权利的合同等,可以作为证据。

在作品或者制品上署名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视为著作权、与著作权有关权益的权利人,但有相反证明的除外。

第二十五条权利人的实际损失或者侵权人的违法所得无法确定的,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的请求或者依职权适用著作权法第四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确定赔偿数额。

人民法院在确定��偿数额时,应当考虑作品类型、合理使用费、侵权行为性质、后果等情节综合确定。

当事人按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就赔偿数额达成协议的,应当准许。

第二十六条著作权法第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的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包括权利人或者委托代理人对侵权行为进行调查、取证的合理费用。

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的诉讼请求和具体案情,可以将符合国家有关部门规定的律师费用计算在赔偿范围内。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

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

第一百四十二条法庭辩论终结,应当依法作出判决。

判决前能够调解的,还可以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应当及时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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