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三亚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琼02民初94号原告:海南多美丽饮食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口市琼山区兴丹路72号。
法定代表人:黎菊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庄恢艄,海南XX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钟洪敏,海南XX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三亚雅香多美丽餐厅,住所地海南省三亚市商品街一巷十一号。
经营者:郑廷松。
原告海南多美丽饮食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三亚雅香多美丽餐厅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海南多美丽饮食管理有限公司以原被告双方已达成和解,自身的权益得到维护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海南多美丽饮食管理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自主处分,不悖于法,可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海南多美丽饮食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0元(原告已预缴),减半收取500元,由原告海南多美丽饮食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尹合欢审 判 员 左家锋人民陪审员 李 娜二〇一六年十二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符雅慧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民事诉讼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
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到庭,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