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民辖终768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南献敏,男,汉族,1968年10月20日出生,现住广东省中山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殷玲,广东卓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孙闽峰,男,汉族,1965年8月18日出生,现住广东省中山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潘海燕、周权挥,均系中山市地平线灯饰设计制造有限公司员工。
上诉人南献敏为与被上诉人孙闽峰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不服广州知识产权法院(2015)粤知法专民初字第364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上诉人南献敏上诉称,原审法院认定对本案具有管辖权理由不足。
主要事实和理由是:本案是外观设计专利侵权纠纷,依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专利案件由侵权行为地或上诉人住所地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上诉人住所地在中山市,被上诉人系在中山市古镇购买涉案产品,本案的侵权行为地与上诉人住所地均不在广州市,因此原审法院对本案无管辖权。
本案由原审法院审理亦不符合便民原则及司法经济原则。
原审法院虽然可以跨区域管辖知识产权案件,但鉴于本案当事人均在中山市辖区,当事人到广州应诉,浪费人力物力资源,不利于查明本案事实。
请求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被上诉人孙闽峰未在法定期限内提交书面答辩意见。
本院认为,孙闽峰以南献敏生产、销售涉嫌侵害其外观设计专利权产品为由提起本案诉讼,故本案为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南献敏的住所地在广东省中山市,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第五条第一款“因侵犯专利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第二条“专利纠纷第一审案件,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法院指定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北京、上海、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案件管辖的规定》第一条第(一)项、第二条的规定,原审法院作为被告住所地的知识产权法院,对本案拥有管辖权。
原审裁定正确,应予维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北京、上海、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案件管辖的规定》施行后,中山市两级法院不再管辖一审专利纠纷案件,故南献敏认为原审法院对本案无管辖权,本案应移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的上诉理由缺乏法律依据,应予驳回。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李忠铭审判员 史尊魁审判员 江 萍二〇一六年十二月十三日书记员 阮海锋附相关法律法规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应当组成合议庭,开庭审理。
经过阅卷、调查和询问当事人,对没有提出新的事实、证据或者理由,合议庭认为不需要开庭审理的,可以不开庭审理。
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裁定的上诉案件的处理,一律使用裁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北京、上海、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案件管辖的规定》第一条知识产权法院管辖所在市辖区内的下列第一审案件:(一)专利、植物新品种、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技术秘密、计算机软件民事和行政案件;
(二)……;
(三)涉及驰名商标认定的民事案件。
第二条广州知识产权法院对广东省内本规定第一条第(一)项和第(三)项规定的案件实行跨区域管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