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0103民初6322号原告:迅达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湘潭市高新区迅达大道迅达科技园。
法定代表人:伍奕,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聪亮,男,1987年11月21日出生,汉族。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凯,湖南闻盛律师事务所律师。
支持起诉机关: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长沙市天心区冉莉日用品商行,经营者杨冉莉,女,1971年3月18日出生,汉族。
原告迅达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长沙市天心区冉莉日用品商行商标权权属、侵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1月8日立案。
原告迅达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于2016年12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迅达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撤回对被告长沙市天心区冉莉日用品商行的起诉,系对其依法享有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行使处分权,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迅达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长沙市天心区冉莉日用品商行的起诉。
本案受理费600元,减半收取300元,原告迅达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自愿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