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1民初385号原告:宁波威霖住宅设施有限公司,住所地在浙江省象山县。
法定代表人:吕理镇,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董科、钱倞譞,上海申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南京皇冠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在江苏省南京市鼓楼区。
法定代表人:盛卫东,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林宁,该公司员工。
被告:山东苏越电气有限公司,住所地在山东省济南市天桥区。
法定代表人:杨岩,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丹丹、刘威佐,江苏纵联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宁波威霖住宅设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威霖公司)与被告南京皇冠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皇冠公司)、山东苏越电气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苏越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6年3月2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16年6月8日、2016年11月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威霖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董科,被告皇冠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徐林宁,被告苏越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陈丹丹、刘威佐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根据国家知识产权局2016年11月30日作出的(第30628号)《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书》,涉案201130221092.3号外观设计专利,被宣告专利权全部无效。
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宁波威霖住宅设施有限公司之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10000元,予以退还。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汇往户名: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开户行:农行江苏省南京市山西路支行,账号:10×××7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