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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庆市高平老奶奶食品有限责任公司与上海喆兆实业有限公司、上海喆兆实业有限公司闵行分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6)沪0112民初28338号
案件名称安庆市高平老奶奶食品有限责任公司与上海喆兆实业有限公司、上海喆兆实业有限公司闵行分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6-12-28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安庆市高平老奶奶食品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喆兆实业有限公司,上海喆兆实业有限公司闵行分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沪0112民初28338号原告:安庆市高平老奶奶食品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安庆市。

法定代表人:包庆福,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谢兵,上海卓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忠新,上海卓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喆兆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

法定代表人:李一敏。

被告:上海喆兆实业有限公司闵行分公司,营业场所上海市闵行区。

负责人:李一敏。

原告安庆市高平老奶奶食品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上海喆兆实业有限公司、被告上海喆兆实业有限公司闵行分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12日受理,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在适用简易程序审理过程中,发现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由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

审 判 长  李 岚人民陪审员  董孟范人民陪审员  曹文进二〇一六年十二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季秋玲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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