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浙0102刑初447号公诉机关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俞宽,男,1982年10月7日出生于浙江省东阳市,汉族,大学本科文化程度,系淘宝网店卖家,户籍地杭州市上城区,2015年7月23日因涉嫌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被杭州市公安局上城区分局取保候审。
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检察院以上检公诉刑诉(2016)48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俞宽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于2016年11月2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周浩、书记员刘明骞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俞宽到庭参加诉讼。
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4年10月28日起,被告人俞宽在其居住的本市上城区望江家园西园31幢2单元204室内,利用其购得的“sky-20096”淘宝店铺,在网上销售假冒“骆驼”品牌服装。
截至2015年7月23日,被告人俞宽累计销售假冒“骆驼”品牌服装金额达人民币105631.08元。
2015年7月23日,公安机关在上述房屋内将被告人俞宽抓获,现场查获“骆驼”牌冲锋衣四件(经鉴定,均系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
在本案审理过程中,被告人俞宽退出非法所得人民币20000元,现暂扣于本院。
上述事实,被告人俞宽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假冒骆驼牌冲锋衣照片、电脑主机照片、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营业执照、商标注册证、调取证据通知书及清单、接受证据清单、网店页面照片、银行交易账单、户籍证明、归案经过、票据、鉴定报告、搜查笔录、支付宝店铺交易明细光盘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俞宽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仍予以销售,销售金额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
被告人俞宽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予以从轻处罚;
已退出违法所得,酌情从轻处罚。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俞宽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0元;
(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罚金限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缴纳)二、扣押在案的违法所得人民币20000元、电脑主机两台、假冒注册商标骆驼品牌的冲锋衣4件予以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