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梁明坤与广州市天河区天平合昌五金经营部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6)粤73民初1970号
案件名称梁明坤与广州市天河区天平合昌五金经营部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广州知识产权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6-12-12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梁明坤,广州市天河区天平合昌五金经营部

案由

案由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

全文

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73民初1970号原告:梁明坤,男,汉族,1962年6月14日出生,住广东省中山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礼靖,广东顺晖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州市天河区天平合昌五金经营部,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沙东金河装饰材料城自编壹街21号。

经营者:张瑞新,男,汉族,1972年4月17日出生,住广东省揭西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韩隆业,广东高睿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梁明坤与被告广州市天河区天平合昌五金经营部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专利号ZL200720052357.X、名称“管用码钉”】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13日立案。

梁明坤于2016年12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梁明坤申请对广州市天河区天平合昌五金经营部撤回起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梁明坤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梁明坤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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