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73民初1740号原告:中山市古镇万元灯饰五金厂,个体经营者万建,男,1974年1月4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彭州市,经营地址位于广东省中山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绮华,广东丰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黄英,女,1981年11月9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崇州市。
本院受理的原告中山市古镇万元灯饰五金厂诉被告黄英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11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实体权利和程序权利,原告的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和《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山市古镇万元灯饰五金厂撤回对本案的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66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中山市古镇万元灯饰五金厂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