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73民初2270号原告:刘洪安,男,汉族,住湖南省耒阳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西美,广东广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雅铟,广东广瀚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中山市艾拉迪照明科技有限公司。
住所地:中山市古镇镇东兴路(古镇东兴汽车检测有限公司)左厂房首层之1、2。
法定代表人:朱应长,住浙江省文成县珊溪镇富强新村51号。
被告:中山市古镇艾拉迪灯饰配件厂。
住所地:中山市古镇曹三同益工业园东兴监测站首层。
法定代表人:朱应长,住浙江省文成县珊溪镇富强新村51号。
被告:朱应长,男,汉族,住浙江省文成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洪安与被告中山市艾拉迪照明科技有限公司、中山市古镇艾拉迪灯饰配件厂、朱应长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洪安以双方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16年12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刘洪安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符合自愿原则,其申请并无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和《诉讼费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洪安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300元,减半收取650元,由原告刘洪安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