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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沃德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与洛阳市洛龙区远飏汽配商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6)豫03民初230号
案件名称济南沃德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与洛阳市洛龙区远飏汽配商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6-12-28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济南沃德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洛阳市洛龙区远飏汽配商店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豫03民初230号原告:济南沃德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长清区济南经济开发区沃德大道1号。

法定代表人:曾庆东,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允召,山东鲁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洛阳市洛龙区远飏汽配商店,经营场所洛阳市洛龙区安乐汽配城后排**号。

经营者:曲克让,男,1974年8月11日生,汉族,住河南省卢氏县。

原告济南沃德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沃德公司)与被告洛阳市洛龙区远飏汽配商店(以下简称远飏汽配)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16年9月2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允召、被告经营者曲克让到庭参加了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沃德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立即停止销售侵犯原告第5039902号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行为;

2、被告赔偿因销售侵权产品给原告造成的经济损失26000元(包括原告为制止侵权行为的调查取证费、公证费等合理支出);

3、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事实和理由:沃德公司(原济南汽车配件厂)始建于1956年,是原中国汽车工业总公司的直属企业,是中国规模最大的专业生产和销售汽车发动机气门和气门挺柱的企业之一;

长期为上海大众、美国福特、天津丰田、一汽、重汽、潍柴、上柴等几十家最重要的汽车厂和主机厂配套,产品出口到北美、巴西和印度等国家和地区,原告生产的气门实际年产量始终位居国内同行业前列。

中国主要主机厂都把原告列为共同开发新产品的战略合作伙伴。

原告合法拥有的第5039902号“SHANHE及图”注册商标在同行业具有很高的知名度和良好信誉。

被告作为汽车行业专业经营者,没有对进货验货尽到审慎注意义务,销售假冒的原告注册商标商品的行为侵犯了原告的商标专用权,对原告精心培育的品牌和良好的市场信誉造成了恶劣影响,给原告造成了重大经济损失,且扰乱了公平的市场秩序,给广大的汽车用户和不特定社会公众带来了严重的安全隐患。

被告远飏汽配辩称,被告销售产品有合法来源,不存在过错,没有侵权;

原告应告知怎么鉴别真假,被告不知道销售的产品是假货。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

根据当事人的举证、质证,本院对涉案证据材料的真实性、关联性及证明力将结合全案情况综合予以认定。

经审理查明:2009年9月21日,济南沃德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核准注册第5039902号“SHANHE及图”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7类,包括气门(发动机部件);

挺柱(发动机部件);

挺杆(发动机部件);

气动元件;

推杆(发动机部件);

油封(发动机部件);

气门导管(发动机部件);

气门弹簧(发动机部件)。

该商标有效期至2019年9月20日。

该商标由图形加文字加字母组成,图形为一圆形,圆形中有大山图样,大山下方有两道波纹,圆形下方有“Shanhe”字母斜向排列,圆形左边有一“山”字,圆形右边有一“河”字。

2015年11月26日,原告向山东省烟台市莱山公证处申请进行证据保全公证。

同年12月7日,在公证员王某及公证员助理郝绍菲的监督下,与原告委托代理人曲其德一起来到河南省洛阳市洛龙区安乐汽配城,在标有“鑫源汽配”的门市,以普通消费者的身份在现场购买外观标有“SHANHE及图”标识的气门两盒,并向该门市索取得收据、名片各一张,在收据上盖有“洛阳市洛龙区远飏汽配商店”的章。

购买结束后,曲其德将所购商品及购物凭证交由公证员保管,公证员助理郝绍菲对该店面门头相关场景进行了拍照。

公证员人员将所购商品及购物凭证进行了编号及拍照,并对所购商品及购物凭证进行了封存。

2016年1月8日,山东省烟台市莱山公证处就上述公证事项出具了(2016)烟莱山证经字第102号公证书。

2016年1月8日,济南沃德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对经公证购买的涉案商品进行了真伪鉴别,认定该商品并非原告或原告授权的任何一家公司生产的产品,系假冒原告商标的产品。

庭审中,在确认涉案公证购买实物封存完好的情况下,对其进行了拆封。

封袋内有气门两盒、收据一张、名片一张,与(2016)烟莱山证经字第102号公证书中所附相应图片一致。

经当庭比对,涉案滤芯及其包装盒上印有“SHANHE及图”商标,该商标与原告主张的第5039902号“SHANHE及图”商标相同。

另查明,洛阳市洛龙区远飏汽配商店成立于2013年4月26日,注册类型:个体工商户;

经营者:曲克让;

经营范围:汽车配件的销售。

本院认为,沃德公司系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依法核准的第5039902号“SHANHE及图”注册商标权利人,享有该商标专用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的规定,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

被告远飏汽配未经注册商标权利人许可,销售标有与原告注册商标相同的标识的同种产品,侵犯了原告的注册商标专用权,应依法承担停止侵害、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

关于被告提出的合法来源的抗辩,其仅提交了郑州鸿达汽配销售清单,且在销售清单上亦没有盖章,故关于被告合法来源的抗辩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关于赔偿损失的数额,由于原告沃德公司未举证证明其因被告侵权所受到的损失数额或被告因侵权所获利益的数额,本院将综合考虑涉诉商标的知名度和影响力,被告侵权行为的性质、情节、经营规模、经营时间及原告为制止侵权所支出的合理费用等因素予以确定。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第六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洛阳市洛龙区远飏汽配商店立即停止销售侵害原告济南沃德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第5039902号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的行为;

二、被告洛阳市洛龙区远飏汽配商店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济南沃德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经济损失10000元;

三、驳回原告济南沃德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50元,由被告洛阳市洛龙区远飏汽配商店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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