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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玉晶玻璃器皿有限公司;安徽康泰玻业科技有限公司;合肥德御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申请再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6)最高法民申3426号
案件名称河南玉晶玻璃器皿有限公司;安徽康泰玻业科技有限公司;合肥德御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申请再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最高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其他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6-12-29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河南玉晶玻璃器皿有限公司,安徽康泰玻业科技有限公司,合肥德御商贸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最高法民申3426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河南玉晶玻璃器皿有限公司。

住所地:河南省新乡县大召营镇工业聚集区。

法定代表人:王玉中,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姚克枫,北京德和衡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景博文,北京德和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安徽康泰玻业科技有限公司。

住所地:安徽省六安经济技术开发区许继慎路。

法定代表人:林云标,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恒毅,安徽汇朴律师事务所律师。

一审被告:合肥德御商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当涂路苹果公寓2栋603室。

法定代表人:XX波,该公司经理。

再审申请人河南玉晶玻璃器皿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安徽康泰玻业科技有限公司及一审被告合肥德御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2015)皖民三终字第0011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河南玉晶玻璃器皿有限公司的部分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由本院提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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