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民辖终257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广东胜雄玩具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汕头市澄海区新区文冠璐北侧怀汉路中段。
法定代表人:林大胜,董事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倪炳辉,男,1962年7月7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普宁市。
原审被告:陈永康,男,1982年11月2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东莞市厚街镇。
上诉人广东胜雄玩具实业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倪炳辉、原审被告陈永康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不服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2016)渝05民初717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
广东胜雄玩具实业有限公司上诉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二款规定,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上诉人住所地位于广东省汕头市,原审被告之一陈永康住所地位于广东省东莞市,原审裁定认定事实错误,适用法律错误,请求撤销原裁定,将本案移送至广州知识产权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之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本案涉嫌侵权的侵权行为地位于重庆市渝中区,属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司法辖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同意指定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审理专利纠纷案件的批复》第一条、第四条的规定,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对本案依法享有管辖权。
综上,上诉人广东胜雄玩具实业有限公司的上诉理由不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