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鹰潭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赣06民初73号原告厦门雅瑞光学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南投路1号1101单元。
法定代表人:黄法调,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陈成绩,福建智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余江县光明眼镜店,住所地余江县站前中路果喜大道D380号,个体工商户注册号360622600021078。
经营者杨秋福,男,汉族。
本院在审理原告厦门雅瑞��学有限公司与被告余江县光明眼镜店商标侵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2月9日向我院提出申请,因双方当事人达成庭外和解,请求撤回对被告余江县光明眼镜店的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对其撤回起诉的申请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厦门雅瑞光学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余江县光明眼镜店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50元,减半收取225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