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4民初179号原告:李霞,女,1980年7月16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
原告:常州市武进区礼嘉惠盛贸新塑料制品有限公司。
住所地: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礼嘉镇工业集中区。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412301861779E。
法定代表人:吴正兴,总经理。
二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何金诚,江苏丰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嘉兴市佳洁塑业有限公司。
住所地:浙江省嘉兴市秀洲区中山西路****号。
法定代表人:王利英,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小法,男,该公司经理。
原告李霞、常州市武进区礼嘉惠盛贸新塑料制品有限公司与被告嘉兴市佳洁塑业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1月3日立案。
原告李霞、常州市武进区礼嘉惠盛贸新塑料制品有限公司于2016年12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李霞、常州市武进区礼嘉惠盛贸新塑料制品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其理由不违反法律规定,未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及他人合法权益,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霞、常州市武进区礼嘉惠盛贸新塑料制品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6025元,减半收取计3012.5元,由原告李霞、常州市武进区礼嘉惠盛贸新塑料制品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