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3民初2294号原告:深圳市昆藤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岗区。
法定代表人:吕国斌,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晶,广东商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文,广东商达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浮安自防装备(深圳)有限公司(变更前企业名称为深圳市浮安游泳用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岗区。
法定代表人:刘喆,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告:深圳市漂流者户外用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坪山新区。
法定代表人:刘锋。
原告深圳市昆藤贸易有限公司诉被告浮安自防装备(深圳)有限公司(变更前企业名称为深圳市浮安游泳用品有限公司)、深圳市漂流者户外用品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专利号:ZL20153007××××.8)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10日立案。
原告深圳市昆藤贸易有限公司于2016年12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深圳市昆藤贸易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集体或他人合法权益,本院依法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深圳市昆藤贸易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4525元,本院减半收取人民币2262.5元,由原告深圳市昆藤贸易有限公司负担,其余部分退还原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