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昆民执字第00357号之一申请执行人黄岳轩,男,汉族,1965年3月29日生,住广东省中山市石岐区。
申请执行人中山市怡丰食品厂住所:中山市港口镇兴港南路。
法定代表人:黄岳轩被执行人昆明港鰉食品加工厂住所:昆明市富民县东元食品加工园。
负责人:赵国勇被执行人赵国勇,男,苗族,1969年10月25日生,住贵州省思南县人。
申请执行人黄岳轩、中山市怡丰食品厂与被执行人昆明港鰉食品加工厂、赵国勇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6月16日作出的(2014)云高民三字第39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
现因案件执行的需要,本院决定指定昆明市富民县人民法院继续执行本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裁定如下: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昆民执字第00357号执行案件指定由昆明市富民县人民法院执行。
昆明市富民县人民法院收到本裁定书的相关案件材料后通知相关当事人。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