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黔01民初1389号原告:家有购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阳高新区沙文科技产业园创新大厦。
法定代表人:代建宏,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兆丰,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阳云虓,该公司员工。
被告:贵州家有在线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贵阳市花溪区清溪路****。
法定代表人:陈利,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宁,贵州森黔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5201201610947144。
委托代理人:秦伟,贵州森黔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5201201610606433。
原告家有购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贵州家有在线网络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1月8日立案受理。
在本院开庭审理前,原告家有购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家有购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是对其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家有购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予以退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