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2民初338号原告:吴华,男,1985年5月2日生,汉族,住福建省福清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熊燕文,福建文融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阴市徐霞客传纪铜门厂,住所地江苏省江阴市徐霞客镇马镇湖塘街**。
经营者:臧传纪。
原告吴华与被告江阴市徐霞客传纪铜门厂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2月2日立案。
原告吴华未缴纳诉讼费用,并于2016年12月12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吴华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华撤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