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劲霸男装(上海)有限公司与上海呈祥购物有限公司、廖理周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6)沪0112民初19164号之一
案件名称劲霸男装(上海)有限公司与上海呈祥购物有限公司、廖理周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6-12-20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劲霸;上海呈祥购物有限公司;廖理周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沪0112民初19164号之一原告:劲霸男装(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普陀区。

法定代表人:洪忠信,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伟。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顺亮。

被告:上海呈祥购物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

法定代表人:朱立满。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阳,上海邦信阳中建中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廖理周,男,汉族,1974年12月31日生,住浙江省。

原告劲霸男装(上海)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呈祥购物有限公司、廖理周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经审查认为,因以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被告廖理周送达有关法律文书,原告申请适用公告送达,故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四十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七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 判 长  吕清芳代理审判员  牟 鹏人民陪审员  曹文进二〇一六年十二月二十日书 记 员  陈婷婷附:相关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

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四十条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不适用公告送达。

第二百五十七条下列案件,不适用简易程序:……(七)其他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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