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6民初455号申请人:南京中脉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浦口经济开发区浦珠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08C。
法定代表人:薛勇。
委托诉讼代理人:麦荣福,广东盈隆律师事务所。
委托诉讼代理人:彭世明,广东盈隆律师事务所。
被申请人:佛山市南海区沃亚服饰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大沥镇盐步华青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293。
法定代表人:廖东娇。
申请人南京中脉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佛山市南海区沃亚服饰有限公司商标侵权纠纷一案,申请人南京中脉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于2016年12月26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佛山市南海区沃亚服饰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100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财产。
担保人广东富宝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向本院出具编号为[2016]富诉保字第[1206]号的《诉讼保全担保函》作为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和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佛山市南海区沃亚服饰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100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财产。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南京中脉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
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