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黔03刑初73号公诉机关贵州省遵义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雷博,男,1972年4月22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贵州省仁怀市,住仁怀市,因涉嫌假冒注册商标罪,于2015年10月29日被仁怀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仁怀市人民检察院批准,同年12月3日被执行逮捕。
辩护人徐世龙,贵州名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赵文彩,女,1989年8月6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贵州省仁怀市,住仁怀市,因涉嫌假冒注册商标罪,经仁怀市公安局决定,于2015年10月29日被取保候审。
被告人陈正美,女,1969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贵州省仁怀市,住仁怀市,因涉嫌假冒注册商标罪,经仁怀市公安局决定,于2015年10月29日被仁怀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仁怀市公安局决定,同年12月3日被取保候审。
被告人王代伟,男,1973年2月3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贵州省仁怀市,住仁怀市,因涉嫌假冒注册商标罪,经仁怀市公安局决定,于2015年10月29日被仁怀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仁怀市公安局决定,同年11月25日被取保候审。
被告人张光康,男,1984年6月15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贵州省仁怀市,住仁怀市,因涉嫌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经仁怀市公安局决定,于2015年12月30日被取保候审。
贵州省遵义市人民检察院以遵检公二刑诉〔2016〕5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雷博、赵文彩、陈正美、王代伟犯假冒注册商标罪,被告人张光康犯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于2016年6月2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11月1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贵州省遵义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董志远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雷博及辩护人徐世龙,被告人赵文彩、陈正美、王代伟、张光康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5年2月以来,被告人雷博利用已在淘宝网上注册的网店,进行假冒茅台酒的售卖。
2015年8月,雷博以68000元的价格在被告人张光康处购买假冒茅台酒包装材料400余套,并伙同被告人赵文彩、被告人陈正美、被告人王代伟在仁怀市坛厂镇雷博家中包装生产假冒贵州茅台酒。
陈正美、王代伟为其包装假冒贵州茅台酒数量达400余件,犯罪金额达295928元,陈正美、王代伟以20元/件的包装费进行牟利。
雷博将包装好的假冒贵州茅台酒运至自己开设的快捷快递店内,利用自己在网上开设的四家淘宝店铺销售假冒贵州茅台酒并从中牟利,经查,网上四家淘宝店铺销售假冒贵州茅台酒的交易金额达785984.93元。
2015年10月28日,从雷博家中查获正在生产的假冒贵州茅台酒成品60件,半成品假冒贵州茅台酒138瓶及假冒贵州茅台酒包装材料等物。
从雷博开设的快捷快递店中查获准备销售的假冒贵州茅台酒68件,查获假冒贵州茅台酒共计金额达111712.82元。
被告人雷博、赵文彩的犯罪金额共计897697.75元,陈正美、王代伟的犯罪金额为295928元,被告人张光康的犯罪金额为68000元。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雷博、赵文彩、陈正美、王代伟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假冒注册商标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张光康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五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被告人雷博的辩护意见:网上的交易记录中有请人刷单,但刷了多少单记不清楚了。
刷单就是在网上找人,拿钱给他在淘宝店内买酒后给予好评,但没有真的寄酒出去。
对起诉书指控的其余事实与罪名均不持异议。
被告人赵文彩、陈正美、王代伟、张光康对起诉书指控的事实与罪名均不持异议。
被告人雷博辩护人的辩护意见:指控的犯罪金额有出入,没有查明雷博的实际交易金额,刷单意味着虚拟的销售。
案发后,在雷博家中和快递店扣押的酒是未销售出去的,属于犯罪未遂。
雷博到案后,认罪、悔罪态度好,是初犯,请求对雷博从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2015年2月以来,被告人雷博利用已在淘宝网上注册的网店,进行假冒茅台酒的售卖。
2015年8月,雷博以68000元的价格在被告人张光康处购买假冒茅台酒包装材料400套,并伙同被告人赵文彩、陈正美、王代伟在仁怀市坛厂镇雷博家中包装生产假冒贵州茅台酒。
陈正美、王代伟为其包装假冒贵州茅台酒数量达400件,犯罪金额达295928元,陈正美、王代伟以20元/件的包装费进行牟利。
雷博将包装好的假冒贵州茅台酒运至自己开设的快捷快递店内,利用自己在网上开设的四家淘宝店铺销售假冒贵州茅台酒并从中牟利。
2015年10月28日,从雷博家中查获正在生产的假冒贵州茅台酒成品60件,半成品假冒贵州茅台酒138瓶及假冒贵州茅台酒包装材料等物。
从雷博开设的快捷快递店中查获准备销售的假冒贵州茅台酒68件。
被告人雷博、赵文彩、陈正美、王代伟的犯罪金额为295928元,被告人张光康的犯罪金额为68000元。
上述事实,公诉机关在庭审中出示下列证据予以证明,并对证据的来源作了说明:(一)书证:1、户籍证明。
证明:案发时雷博、赵文彩、陈正美、王代伟、张光康均已达完全刑事责任年龄。
2、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破案登记表。
3、调取证据通知书、调取证据清单、银行卡交易明细。
4、扣押清单、扣押决定书、物品移交清单。
证明:从潘蓓华处扣押茅台酒4箱,从赵某2处扣押茅台酒2瓶,从汤可为处扣押茅台酒5瓶,从伍慧全处扣押茅台酒1瓶;
从雷博处扣押电脑4台,手机3部,茅台酒1件(12瓶),茅台酒67件(6瓶),茅台酒11瓶,江淮贵C×××**厢式车一辆、长安贵C×××**车一辆;
从赵文彩处扣押茅台酒60件,半成品138瓶,酒杯2.5件600盒,外盒2件零25个,礼品袋328个,防伪识别器119个,防伪标7张,正背标141套,合格证126张,胶冒18条,瓶盖2箱,飘带9条,金属防盗盖锁机2台,自动打包机1台,散酒5捅,茅台酒外箱1件;
从张光康处扣押现金6.8万元。
5、协助冻结财产通知书。
证明:雷博在交通银行6998.77元现金冻结,在支付宝现金冻结。
6、接受证据清单。
包括报案材料、淘宝店铺“茅台老字号999”、公证书、营业执照副本、商标注册证、报案人提交的部分证据材料。
7、仁怀市公安局网监大队出具的情况说明。
证明:因该案涉及全国23省份、1000多名买家,因工作量大,全国相关机关取证工作完成立即邮寄我队。
张光康系投案自首,将68000元交到公安机关。
雷博(ID2088902807777953)账户余额39404元;
金质酱酒999余额93元;
茅台正方酒业余额58823元;
金质酱酒余额389元;
茅台老字号999余额500元。
因涉案的假冒茅台酒127件(6瓶装)、1件(12瓶装)涉案数量较多,所以在查获的物品中采取抽样取证的方式进行鉴定。
从雷博家中查获的假冒茅台酒价值423300,快递店查获的假冒茅台酒价值370850,共计价值794150。
8、赵文彩怀孕相关材料。
证明:赵文彩被抓获时系怀孕妇女。
9、茅台商标注册证、核准续展注册证明、商标注册变更证明、营业执照、报案材料。
证明:中国贵州茅台酒厂有限责任公司商标注册有效期至2023年4月20日,于2015年10月8日报案。
10、交易记录。
证明:雷博在淘宝网上所注册的四家网店的销售情况。
(二)犯罪嫌疑人的供述与辩解:1、雷博的供述与辩解:证实了在淘宝网站上开设的四家淘宝网店销售假冒茅台酒,假冒的茅台酒材料是从张光康处以68000元的价格购买到,请陈正美到坛厂镇家中包装酒,王代伟也参与包装的。
我叫雷博,又名小勇,我开设了四家淘宝店。
2014年10月左右,我开设了茅台正方酒业,该账号没有销售过贵州茅台酒。
2014年10月左右,我开设了“茅台老字号999”,账户名称“峡谷美”,是用雷某3的身份证注册的,该账号没有销售过贵州茅台酒。
2015年9月,我开设了“金质酱酒”,账户名“缤纷彩霞99”,是用赵文彩的身份证注册的,支付宝绑定的是赵文彩的工商银行卡。
2015年10月,我开设了“金质酱酒999”,账户名称“金质酱酒”,是用赵文群的身份证注册的,支付宝绑定的是赵文群的工商银行卡。
我是最近两个月才在网上销售贵州茅台酒的,我主要使用的账号是金质酱酒和金质酱酒999,首先是客人在我开设的网店上订购茅台酒,然后在支付平台上付费,我就发货,客户确认收货后,支付宝就将钱打到我的支付宝账户上。
我在网上销售的贵州茅台酒是我自己包装的,我是在仁怀市坛厂镇家里面包装的,包装工人是请陈正美过来包装,我也帮忙包装。
2015年10月初,我问陈某1陈正美的电话,然后我就打电话给陈正美叫她过来帮忙包装,我在电话里没有讲包装什么酒,但陈正美过来看见包装的是贵州茅台酒也没有说什么。
陈正美给我包装价格是20元每箱,但现在我都没有付钱给陈正美,具体包装多少次我记不清楚了,一共包装了大概300余件(6瓶每件),我包装的茅台酒有外箱的,我害怕被人看见。
我包装的所有材料都是在张正康处购买的,共计在张正康处购买了2400瓶贵州茅台酒的包装材料和2500个瓶子,包装材料共计花费68000元。
包装所用的基酒是在我老表陈某4(陈小红)处购买,我在陈小红处购买了2000斤基酒,每斤20元,共计40000元。
我开设的网店是我自己负责,在家里我就用手机登陆,在快递店我就用电脑登陆。
我在家里将茅台酒包装好后自己开贵C×××**货车或者开CBT920长安车将酒拉到中枢陵园七中老校门我开的圆通快递店和快捷快递里面叫我员工陈某1、陈某2、林某1将酒搬下来,然后重新打包发货,因为我害怕运输途中破损,所以重新打包,把整件茅台酒(6瓶装)载泡沫箱里面,再把泡沫箱装在塑料筐中,店里面的员工都参与了,具体有陈某2、林某1二人,我没有告诉陈某2、林某1二人我销售假冒茅台酒的事情,员工也没有问过这些茅台酒的情况,重新打包开单后我的驾驶员陈某1驾驶贵C×××**小货车将就拉到快捷快递中转(遵义市高桥),后发往各地。
我负责开单,有时让陈某2帮忙。
2015年9月中旬我在网上开始销售茅台酒,我一共找了200人帮我刷单,价格15元每单,通过支付宝转账到对方账户上。
大概销售了200多件茅台酒(飞天53度、6瓶每件,价格680到720每件),具体获利情况我没有计算,也没有分配,店里面还有68件没有销售,我今天中午出来已经包装完成40多件,具体包装了多少要问工人才知道。
我不知道贵州茅台酒是注册商标。
我在坛厂包装就我妻子赵文彩、父亲雷某1、母亲陈某3知道,陈正美、王代伟知道。
“金质酱酒”都是出售的茅台酒,但有刷单情况;
其余几个店铺卖有茅台酒和其他的酒,还有刷单情况;
通过支付宝的方式分几次付给张光康购买假冒茅台酒材料的钱。
2、陈正美的供述与辩解:2015年10月27日12时许,我老公王代伟骑摩托车把我送到雷博家包装茅台酒,我也是第一次给雷博包装,我不知道还有谁给雷博包装茅台酒,因为我和雷博是表亲关系,雷博昨天打电话给我让我帮他包装酒,我就让我老公送我去雷博家,之前雷博并没有告诉我要给我什么好处,我也不知道雷博让我包装茅台酒,我到了后才知道的。
2015年10月28日17时许被查获。
房间里面有100多瓶还没有装盒子的半成品,20件(6瓶)没有封箱,我知道私自包装茅台酒是违法的,王代伟没有参加包装茅台酒,王代伟是因为我不舒服过来给我送药的。
2015年上半年我包装了10件,2015年下半年我包装了100件,这次是雷博要求我包装100件。
我学会包装是和雷博、赵文彩学的,有时我老公王代伟也帮忙包装一些。
我听我表弟雷博说他在网上开了淘宝店,以每箱700元左右的价格卖給别人。
2015年10月25日晚上雷博打电话给我说让我到他家帮忙包装100件茅台酒我就答应了,2015年10月26日8时许我老公王代伟骑着摩托车送我到了雷博家中,王代伟包装了20件就回家了,27日王代伟把我送到就走了,我包装了20件,28日下午王代伟准备接我回家看见我在忙准备帮忙被抓获,包装的多少我没有来得及数。
2015年国庆节期间雷博让我帮他做事,我到了雷博家才知道雷博喊我包装假茅台酒,从国庆节到被查获,我和雷博包装了100件假茅台酒,还有一些假茅台酒半成品正在包装中,雷博以每件40元的价格开我工资。
我给雷博包装了100件假茅台酒,其中138瓶未贴商标,雷博以每件20元的价格开我工资。
3、赵文彩的供述与辩解:我是雷博的妻子。
我和我老公雷博两年前在中枢陵园开了快件快递,由于生意不好,2015年7至8月雷博在网上申请开了一家网店主要卖假茅台酒,快递店主要雷博负责,我在里面收发快递,快递店陈水洪开车、陈某2和林某2负责送货,我弟弟赵某1在店里帮忙。
我只知道一家一年前注册的正方酒业,另外一家我老公2015年7至8月注册的我不知道,都是在淘宝注册的,主要销售假茅台酒,主要我老公负责我不知道具体销售情况,注册后开始卖的,最近半个月才卖出去,主要是我家修房子差钱才卖的,销售的家茅台酒是我家自己包装的,包装的基酒是我老公以20元每斤的价格在一个酒厂购买的1000多斤,其他材料我不知遒,陈正美和王代伟帮忙包装。
4、王某的供述与辩解:我是陈正美的丈夫,2015年10月国庆节期间雷博让我妻子陈正美去帮忙包装茅台酒,到了他家后,他就让我和陈正美在他家里开始包装茅台酒,我们在二天内包装48件,材料全是雷博准备的,以每件20元包装费给我和陈正美,雷博将48件用长安车运走了。
第二次是10月中旬,我和陈正美以同祥的方式包装了44件。
2015年10月28日,我妻子昨天就去雷博家包装,我因为没有事情,就去和我妻子一起包装,大概包装了10件左右,没有来得及装箱就被抓了,雷博要求我们包装50件。
我和陈正美包装时知道全是假的茅台酒。
因为我和陈正美是靠打零工挣钱,于是我们就去包装,赵文彩负责煮饭给我和陈正美吃,我们包装的都是假的。
5、张光康的供述与辩解:2015年7至8月雷博打电话给我,我以68000元的价格贩卖400件假冒的茅台酒包装材料和2500个酒瓶给雷博。
我总共卖了68000元的假冒茅台酒的包装材料给雷博,他是通过支付宝转账给我,一共转了几次才转完,那68000元我已用于购买装修房子所需。
(三)证人证言:1、陈某1的证人证言:2015年正月11开始,我在雷博的快递公司上班负责运货,2015年4月中旬我才知道雷博在生产销售假茅台酒的,假茅台酒包装好了雷博自己开车将假酒运到快递公司,我开贵C×××**车运到国通快递和快捷快递,2015年4月我在雷博家看见我二姐陈正美一个人在包装茅台酒。
我听雷博说他在网上开淘宝店进行销售,他的假茅台酒是在我哥哥陈某4处以20元左右购买,运出的纸箱印有茅台酒字样,还要用纸箱伪装。
王代伟也参与包装。
我没有统计过运输的假茅台酒的数量。
2、林某1的证人证言:2015年8月27日,我开始在雷博的快递公司上班。
2015年9月13日我和陈某2按照雷博的安排把他拉过来的福酒、今朝内含贵州茅台酒字样的打开后。
装在塑料套壳水果箱内,中间夹泡沫,在缠上黄色胶带,用机器压在包装箱上,上了陈某1驾驶的小货车拉到遵义。
快递公司雷博负责经营。
我每月3200元工资。
负责送快递,下午没事就和雷博二次包装假茅台酒。
快递公司的电脑是雷博负责操作,开机要密码,我们几个不能用。
赵某1负责登记发货和收货。
赵某1、陈某2、赵文彩、陈某1有时负责包装。
3、赵某1的证人证言:我在雷博的快递公司负责收货和发货,忙不过来的时候我也帮忙下货和打包发货,平时负责看店面,雷博大部分时间坐在电脑前看雷博的淘宝店有没有人订货,有人订货就把货单打印出来交给我们发货,我只知道雷博卖白酒,都是整箱包装好用他的白色面包车运到店里,我和林某1、陈某2将酒运到一间屋子,就上印有贵州茅台酒标志,包装齐全。
从我上班开始雷博运了大约40多箱这样的,其他的我没有看见,我贴单子的大概70箱销售,后陈某1用小货车运出去。
销售茅台酒的快递单子是雷博负责填写。
雷博的假酒是哪里来的我不知道。
雷博没有告诉我他发出去的是假茅台酒。
我、林某1、陈某2按照雷博的要求对酒进行二次包装。
4、陈某2的证人证言:2015年3月8日,我开始在雷博的快递公司上班,雷博在网上卖酒,如果有人买酒,雷博就把收货人单子写好给林某1、赵某1发货。
雷博每次拉来的茅台酒都是用杂纸箱装的,瓶子上的包装和飞天茅台酒包装一样。
网店平时雷博负责操作。
我去上班时雷博卖的都是瓶装的酒不是茅台酒,最近二个月才开始卖茅台酒,有时候一天卖十几件,有时候一天几件,价格乱的,每件700多,我包装发货。
雷博的酒是哪里来的我不清楚。
我和林某1二次包装雷博没有给我们钱。
我是2015年3月8日上班的,参与二次包装的大概8件。
5、雷某2的证人证言:2014年中旬,我堂弟雷博说想在网上开网店,我就把我注册的“雨欣酒类经营部”营业执照给了雷博,雷博就开了网店店铺名字我不清楚,我提供了聚宝台相关的酒照片给雷博在网上卖,我不太懂电脑,网上的事情雷博负责,二个多月前雷博在开设的快捷快递发酒时,店铺上挂着贵州茅台酒商品,资料显示700多元一件,明显是假的贵州茅台酒,我就让他不要卖了,是违法的,雷博说找时间删除了,我就走了,前几天听说雷博被抓。
雷博是私自挂在我们合伙开设的网店上卖的,他没有发钱给我,我也没有参与分利。
我和雷博合伙开设的二家网店关联支付宝都是雷博在关联,我不清楚。
6、雷某3的证人证言:我的公司是2013年8月成立的,没有在网上开设店,在贵阳我叫雷某2做了一个公司网页,不存在销售情况,去年我在网上看见除了这个网页外在酒水招商网上也有我公司的网页介绍公司的品牌,雷某2说是他喊人整的。
7、赵文群的证人证言:因雷博是我妹夫,我将我的身份信息借给雷博去网上注册淘宝店,开了一张建设银行的卡,其他的我不清楚,雷博被抓后我才听说他用我的身份注册淘宝店卖假茅台酒。
8、雷某4的证人证言:我是雷博的父亲,雷博在一楼靠卷闸门的二间做假茅台酒,我只知道平时都是雷博在拉进拉出,陈正美在我家里给雷博包装,王代伟早晚接送陈正美。
9、陈某3的证人证言:雷博是我的儿子。
我和我丈夫都没有参与包酒,雷博是请陈正美包装,陈正美丈夫王代伟来接陈正美帮忙打包,赵文彩在中枢没有来,她不知道,拉进拉出都是雷博一个人,包酒的地方在我家的新房子。
10、罗永素的证人证言:张光康是我的丈夫,贵C×××**是我丈夫张光康的,我只知道张光康在做散酒生意。
11、陈某4的证人证言:2015年9月雷博在我手中购买了1650斤基酒,每斤20元。
12、买家信息、交易信息截图及买家证人证言。
陈永东:我以700至800元每件的价格在茅台正方酒业店铺在淘宝店以2000多元的价格购买了三次贵州茅台酒,收件人我本人陈东某,地址是湖州市长兴县邹城街道农批水果批发市场**,我当时看见便宜就买了,现在喝完了。
潘后福:2015年1月在茅台正方酒业店铺购买了20件茅台酒,800元左右每件,共计1.6万元左右。
现在喝完了。
林程锡:2015年8月10日我在茅台老字号999以760元每件的价格购买了10件,地,地址浙江省乐清市白象镇交通东路**在喝完了。
共计价值7600元。
金彪:2015年10月22日我以700元每件的价格在金质酱酒999店铺购买了一件茅台酒,现在喝完了。
潘蓓华:2015年9月2日我在茅台老字号999淘宝商铺以9690元价格购买了二箱贵州茅台酒,不知道怎么发来十二箱,有四箱被喝了,其他没有打开。
赵某2:2015年9至10月我在茅台老字号999、金质酱酒一个姓雷的购买了35箱普通茅台酒和6瓶15年的茅台酒,共计价格33550.8元。
杨理泉:2015年10月27日我在金质酱酒以4432.2元的价格购买了六箱茅台酒,我意识到买到的是假酒,我就申请退款了,没有购买成功。
黄阮增:2015年2月3日我在茅台正方酒业以819.28元的价格购买了二箱贵州茅台酒。
喝了发现是假的我就把剩下的敲碎了扔了。
两箱酒价值1638.56元。
花俊俊:2015年7月我的朋友刘世展送了一箱茅台酒,被我的同事喝掉了。
伍慧全:2015年2月6日花836元,2015年7月18曰花799元在正方酒业购买了三箱贵州茅台酒。
共计价值1635元。
汤可为:2015年10月20日在金质酱酒买了一箱贵州茅台酒,价值738.7元。
刘慧:2015年10月20日我在金质酱酒淘宝商铺购买二箱贵州茅台酒,每箱700元。
共计1400元。
王亚峰:2015年9月6日和9月11日在淘宝上各购买了一箱贵州茅台酒,一共两件,每件价格765.4元。
共计1530.8元。
杨书楼:2015年7月31日我以819元每箱的价格购买了6箱贵州茅台酒,店铺名字我忘记了。
董谦:2015年9月12日我以765.4元每件的价格购买1箱和其他酒。
共支付760元。
胡某:我的淘宝号没有给他人用过,但是有茅台酒的订单,我没有买过。
杨羡颖:我在淘宝网上以每箱800元左右的价格购买了5箱茅台酒,每箱800元左右。
2015年8月27日在茅台老字号999支付2280元,同年4月15日在正方酒业支付1786元,5箱价值共计4066元。
康明:2015年上半年,我在淘宝网上分两次买了共计两箱茅台酒,价值在1000余元,无法提供淘宝交易截图。
王亚军:2015年10月初以700多元的价格在网上购买了一件茅台酒,收到酒后我发现是假的,就把剩下的扔了,交易记录也删除了。
靳小东:2015年我分四次通过手机淘宝购买贵州茅台酒,一共24瓶,价格分别为730元、790元、800元、819元,共花了3139元,购买的交易记录我都删除了,酒都喝了,现在剩下一瓶。
淘宝商铺为茅台正方酒业,分别为2月5日819元,3月28日800元,6月25日790元,9月20日730元。
徐婷:2015年9月我帮同学戴群以740元的价格在网上购买了一件茅台酒,对卖家信息我都不过问,我用的手机淘宝购买的,现在手机已弄丟了。
店铺名茅台老字号999。
吴学会:2015年4月26日我在淘宝上购买了一件价格为890元的茅台酒,收到货后发现是假的我就丟了。
店铺名茅台正方酒业。
郭某:2015年2月4日购买了50瓶“53度贵州白酒原浆茅台镇”交易金额为950元人民币,通过支付宝付款,都送人了,自己没喝,不知真伪。
彭甜:2015年9月13日以750元的价格在淘宝网上购买一件茅台酒,“聚宝台53度贵州茅台镇白酒原浆酱香纯粮收藏老年份礼品整箱”,实付款是737.75元。
店铺名茅台老字号999。
佘雪琼:20**年8月17日花850元在店铺名称叫“峡谷美”买了聚宝台53度贵州茅台镇白酒原浆酱香纯粮收藏老年份礼品整箱”。
韩磊:2015年9月20日花765元在网上买了一件茅台酒,店铺名字四个字,交易信息已删除。
杨明俊:2015年10月17日在淘宝网上卖家店铺名称为金质酱酒的店内,以700元的价格购买一件茅台镇酱香型53度酒500ml。
孙金超:2015年1月14日在茅台正方酒业以684元的价格购买36瓶酒。
陆德义:2015年10月25日以779元的价格在淘宝网上购买了一件茅台酒。
13、刷单买家的证人证言。
薛某2:2015年10月19日我对象尹婷给我们发了一链接以每单5元的价格刷单,2015年10月19日郭洁以739元购买一箱,10月20日薛某1、薛某2二箱。
瞿美云:我妹夫张某用我的身份信息注册了淘宝账户刷单找钱,我没有在网上购买贵州茅台酒。
张某:我给QQ号为13×××90的人刷了三次单,账号是zhang87764653,lin8510090,lin58451314.每单5元。
掌柜茅台老字号999。
曾锦涛:2015年10月12日我在网上帮金质酱酒刷了一张单子。
华明:2015年10月12日以890元的价格在金质酱酒购买了一箱茅台酒,我只是刷单,没有购买,刷一次10元。
张启详:2015年7月30日我给茅台老字号999刷单,对方送了二瓶给我。
周战民:2015年10月5日我在一个刷单QQ群里面看到一条刷单公告,刷一个单可以得5块钱的手续费,于是我就按照发布人的要求在“茅台老字号999选取了一箱贵州聚宝台白酒,茅台镇酱香型53度酒,原价890元,特价738.7元”的购买信息,勾选了第三方付款的方式支付,截图给对方,对方就通过支付宝给了我5元的手续费,后我就给店家一个好评。
2015年10月底我就退群了,我也没有加对方的好友。
M:2015年10月9日,我帮缤纷彩霞99刷了一单价格为738.7元的酒,给金质酱酒999拍了一单价格为890元的聚宝台53度白酒一箱,卖家都没有发货,因为是刷单,两笔款一个叫“雷博”的淘宝用户用支付宝又打回我的账户了。
(四)勘验、检查、辨认笔录:1、现场勘验笔录、现场制图3张、照片51张、搜查证。
证明仁怀市中枢街道办事处陵园社区圆通快递门面内,现场停放贵C×××**货车一辆,成品酒10余箱。
2、搜查笔录、搜查证。
仁怀市坛厂镇关田村华厂组雷博住宅,现场发现成品茅台酒60件,酒瓶2.5件,2件零25个,礼品袋328个,防伪识别器119个,防伪标7张,正背标141套,合格证126张,胶冒18条,瓶2箱,飘带9条,金属防盗锁2台,外箱1件,自动打包机1台,散酒5桶。
仁怀市中枢街道办事处陵园社区,现场发现成品茅台酒1件(1000毫升),67件(500毫升),散装11瓶(500毫升)。
3、辨认笔录、图片8张。
雷博辨认了张光康,陈某2、陈某1、陈正美、赵某1、王代伟、林某1辨认了雷博,雷博辨认了其准备发出的假冒茅台酒和准备交易的电脑;
陈某2、林某1、赵某1对雷博的辨认。
(五)鉴定意见:1、鉴定聘请书、鉴定意见通知书、涉案财产价格认定结论书、价格鉴证机构资质证书、鉴证员岗位证书。
2015年11月10日聘请仁怀市发展和改革局对本案涉案财物价值进行鉴定。
经仁怀市发展和改革局鉴定,贵州茅台酒(53度、500毫升每瓶)价值850元每瓶,贵州茅台酒(53度、1000毫升每瓶)价值1650元。
已将上述鉴定意见告知贵州茅台股份有限公司、雷博。
仁怀市价格鉴定中心符合鉴定机构资质,冯某、何某、先映红符合鉴证人员资质。
2、鉴定聘请书、贵州茅台股份有限公司鉴定证明、鉴定证明表、营业执照、授权委托书。
经贵州茅台股份有限公司鉴定,送检的材料不是茅台酒股份公司生产和包装出品。
3、电子数据检查委托书、遵义市公安局网络安全保卫支队电子数据检查报告、固定电子证据清单。
经遵义市公安局网络安全保卫支队检查,从涉案的联想牌黑色电脑主机、杂牌黑色电脑主机、杂牌黑色无边壳电脑主机机箱中未检查出涉案信息,从酷派手机、小米手机中检测出微信、短信QQ、淘宝、支付宝的相关涉案信息,小米手机中检查出短信、支付宝涉案信息。
4、贵州省茅台股份有限公司价格证明。
贵州茅台酒酒杯2.1元,酒盒3.2元,手提袋2.4元,防伪识别器4.5元,商标0.2元,防伪胶冒2.48元,合格证0.03元,瓶盖1.35元,丝带0.39元,酒瓶2.35元。
5、贵州省茅台酒股份有限公司鉴定证明表。
证实了本案中涉案的茅台酒不是茅台股份有限公司生产和包装出品。
6、公证书、鉴定证明表、图片20-64页、光盘1张、交易信息。
证实了茅台老字号999在淘宝网销售假冒茅台酒的事实。
7、电子数据:电脑、手机电子取证光盘一张、淘宝、支付宝数据光盘一张、雷博案件四家店铺远程取证光盘一张。
(六)物证: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
上列证据经举证、质证,被告人雷博及辩护人徐世龙、赵文彩、陈正美、王代伟、张光康均无异议。
被告人雷博在庭审中提交了仁怀市坛厂街道关田村证明、司法鉴定书。
证明:雷博家庭人多地少,家中父母年迈多病,家庭条件艰辛,本人因发生交通事故导致左下肢受伤伤残九级,不能从事体力劳动,请求对其减轻量刑。
被告人赵文彩在庭审中提交了自己书写的家庭条件困难申请,证明家庭条件艰苦。
被告人陈正美、王代伟在庭审中提交了隆堡村证明,证明家庭条件艰苦。
公诉人对被告人提交的上述证据没有异议。
上述公诉人所出示的仁怀市公安局网监大队出具的情况说明、交易记录、买家信息、交易信息截图及刷单买家的证人证言、电子数据等证据,因不能对雷博网上刷单及销售的具体情况进行明确区分,故对起诉书关于雷博网上四家淘宝店铺销售假冒贵州茅台酒的交易金额达785984.93元的内容,本院不予确认。
上述公诉人所出示的其余证据真实、合法,能够相互印证被告人雷博、赵文彩、陈正美、王代伟、张光康的犯罪事实,本院予以确认。
被告人雷博、赵文彩、陈正美、王代伟出具证据与本案不具关联性,本院不予确认。
本院认为,被告人雷博、赵文彩、陈正美、王代伟未经注册商标所有权人贵州茅台酒股份有限公司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贵州茅台”商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之规定,其行为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
被告人张光康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五条“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之规定,其行为构成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
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
关于犯罪数额的问题,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本解释所称“非法经营数额”,是指行为人在实施侵犯知识产权行为过程中,制造、储存、运输、销售侵权产品的价值。
已销售的侵权产品的价值,按照实际销售的价格计算。
制造、储存、运输和未销售的侵权产品的价值,按照标价或者已经查清的侵权产品的实际销售平均价格计算。
侵权产品没有标价或者无法查清其实际销售价格的,按照被侵权产品的市场中间价格计算。
多次实施侵犯知识产权行为,未经行政处理或者刑事处罚的,非法经营数额、违法所得数额或者销售金额累计计算。
本解释第三条所规定的“件”,是指标有完整商标图样的一份标识”之规定,结合五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能够确认陈正美、王代伟包装假冒贵州茅台酒的数量为400件,公诉机关提供的证据能够证明侵权产品的实际销售平均价格为每件739.82元,故陈正美、王代伟的犯罪金额为295928元。
仁怀市公安局网监大队出具的情况说明载明“该案涉及淘宝网上四家店铺销售假冒贵州茅台酒,涉及全国各地23余个省份、1000余个买家,前期我队已组织民警前往相关地市进行抽样取证工作……”,结合被告人雷博的供述与辩解中关于“找了200人刷单,价格15元每单”等以及本案交易记录、买家信息、交易信息截图及刷单买家的证人证言、电子数据等证据,本院认为,刷单行为表明交易并未实际发生,但在淘宝网又显示该交易记录,故该交易金额不宜计入雷博的犯罪金额当中,而上述证据不能明确地区分每一笔交易系刷单行为还是实际交易,故本院认定雷博、赵文彩的犯罪金额以400件侵权产品的实际销售平均价格即每件739.82元计算为295928元。
张光康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获利68000元,故其犯罪金额应为68000元。
关于量刑的问题。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的“情节严重”,应当以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一)非法经营数额在五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三万元以上的;
(二)假冒两种以上注册商标,非法经营数额在三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二万元以上的;
(三)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的“情节特别严重”,应当以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一)非法经营数额在二十五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十五万元以上的;
(二)假冒两种以上注册商标,非法经营数额在十五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
(三)其他情节特别严重的情形”、第三条“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刑法第二百一十五条规定的“情节严重”,应当以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一)伪造、擅自制造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数量在二万件以上,或者非法经营数额在五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三万元以上的;
(二)伪造、擅自制造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两种以上注册商标标识数量在一万件以上,或者非法经营数额在三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二万元以上的;
(三)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刑法第二百一十五条规定的“情节特别严重”,应当以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判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一)伪造、擅自制造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数量在十万件以上,或者非法经营数额在二十五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十五万元以上的;
(二)伪造、擅自制造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两种以上注册商标标识数量在五万件以上,或者非法经营数额在十五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
(三)其他情节特别严重的情形”、《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
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及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
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
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之规定,雷博、赵文彩、陈正美、王代伟的非法经营数额为295928元,属于情节特别严重,本应在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的量刑幅度内量刑。
被告人雷博系初犯,具有坦白情节,当庭自愿认罪,因其在犯罪中起主要作用,本院决定对其从轻处罚。
被告人赵文彩、陈正美、王代伟具有坦白情节,当庭自愿认罪,因其在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本院决定对其减轻处罚。
被告人张光康的非法经营数额为68000元,但其有自首情节,并主动退缴赃款,认罪态度较好,本院决定对其从轻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
(二)有悔罪表现;
(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
(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
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
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四条关于“对于侵犯知识产权犯罪的,人民法院应当综合考虑犯罪的违法所得、非法经营数额、给权利人造成的损失、社会危害性等情节,依法判处罚金。
罚金数额一般在违法所得的一倍以上五倍以下,或者按照非法经营数额的50%以上一倍以下确定”之规定,本院决定对被告人雷博、赵文彩、陈正美、王代伟分别判处罚金十五万元,对被告人张光康判处罚金三万五千元。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第二百一十五条、第二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三条、第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雷博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五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10月29日起至2018年10月28日止;
罚金限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
)二、被告人赵文彩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五万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罚金限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三、被告人陈正美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五万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罚金限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四、被告人王代伟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五万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罚金限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五、被告人张光康犯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判处有期徒刑两年,缓刑两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五千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罚金限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六、本案查获的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予以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