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沪0112民初29630号原告:云南白药集团医药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昆明市二环西路**)。
法定代表人:秦皖民,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娟,上海泽玖欣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孟凡婧,上海泽玖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奉贤区柘林镇中街食品店,经营场所上海市奉贤区柘林镇钦林南路**。
经营者:何品娟。
原告云南白药集团医药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与被告奉贤区柘林镇中街食品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24日立案。
原告云南白药集团医药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于2016年12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现原告以与被告达成和解且已履行为由申请撤诉,于法无悖,本院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云南白药集团医药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0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150元,由原告云南白药集团医药电子商务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王 贞二〇一六年十二月六日书记员 杨秋月附:相关法律条文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