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上海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沪73民初618号原告:波罗/劳伦有限公司(ThePolo/LaurenCompany,L.P.),住所地美利坚合众国纽约州纽约市麦迪逊大街XXX号。
代表人:安娜·黛拉·瓦尔(AnnaDallaVal),PRL国际公司(PRLInternational,Inc.)副总裁兼秘书。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璞,上海市方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整,上海市方达(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拉夫劳伦亚太有限公司(RalphLaurenAsiaPacificLimited),住所地香港特别行政区。
wloon,HongKong)。
代表人:贾斯丁·玛斯亚·皮卡卡(JustinMasciaPICICCI),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璞,上海市方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栩婷,上海市方达(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拉尔夫劳伦贸易(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上海市黄浦区。
法定代表人:吉安弗兰科·迪塔蒂(GIANFRANCODITADI),董事长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璞,上海市方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刃,江苏新天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睿发服饰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上海市徐汇区。
法定代表人:项海丹,总经理。
被告:上海睿发服饰有限公司控江路店,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上海市杨浦区。
负责人:曹单琦。
被告:上海千盛服装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上海市静安区。
法定代表人:林国伟。
被告:上海睿发服饰有限公司遵义路店,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上海市长宁区。
负责人:曹单琦。
上列四被告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陈一孚,上海天安涌道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列四被告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蔡葵,上海天安涌道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波罗/劳伦有限公司、拉夫劳伦亚太有限公司、拉尔夫劳伦贸易(上海)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睿发服饰有限公司、上海睿发服饰有限公司控江路店、上海千盛服装有限公司、上海睿发服饰有限公司遵义路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15日立案。
原告波罗/劳伦有限公司、拉夫劳伦亚太有限公司、拉尔夫劳伦贸易(上海)有限公司共同诉称:原告波罗/劳伦有限公司是“POLO”和“”系列商标注册人,涉案23项注册商标核定使用商品类别包括第25类、第18类和第35类,该系列商标在中国具有极高市场知名度,故请求法院认定上述商标为驰名商标。
原告拉夫劳伦亚太有限公司、拉尔夫劳伦贸易(上海)有限公司分别或共同运营拉夫劳伦系列产品在亚太及中国范围的设计和营销。
各被告未经原告许可,在箱包类产品上擅自使用了与原告波罗/劳伦有限公司商标相同或近似的标识,并销售被控侵权产品,误导消费者,侵犯了原告的注册商标专用权,应共同承担侵权责任。
为此,三原告诉至本院,请求判令:1.四被告立即停止侵犯原告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
2.四被告在《新民晚报》、《新京报》、《中国知识产权报》、《中国工商报》、《法制日报》等报纸及新浪、网易、搜狐等网站上刊登声明,消除影响;
3.四被告赔偿原告因侵权行为遭受的经济损失人民币500万元;
4.四被告赔偿原告为制止侵权行为支出的合理费用人民币10万元。
被告上海千盛服装有限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本案主要被告为上海睿发服饰有限公司,该被告住所地位于上海市徐汇区,故请求本院将本案移送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侵害商标权纠纷,《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本案中,三原告在主张四被告构成侵权的同时请求本院认定涉案系列商标为驰名商标。
鉴于四被告住所地均位于上海市,在本院辖区内,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北京、上海、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案件管辖的规定》第一条第三项有关知识产权法院管辖所在市辖区内涉及驰名商标认定的第一审民事案件的规定,本院依法对本案有管辖权。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驳回被告上海千盛服装有限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0元,由被告上海千盛服装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裁定,原告波罗/劳伦有限公司、拉夫劳伦亚太有限公司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原告拉尔夫劳伦贸易(上海)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睿发服饰有限公司、上海睿发服饰有限公司控江路店、上海千盛服装有限公司、上海睿发服饰有限公司遵义路店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 陈惠珍审判员 吴盈喆审判员 刘 静二〇一六年十二月十二日书记员 曾 旭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一百二十七条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当事人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应当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
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异议,应当审查。
异议成立的,裁定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
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