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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联合光盘有限公司与山东新华书店集团有限公司济南分公司商标权权属、侵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6)鲁0102民初6231号
案件名称上海联合光盘有限公司与山东新华书店集团有限公司济南分公司商标权权属、侵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6-12-12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上海联合光盘有限公司;山东新华书店集团有限公司济南分公司

案由

案由商标权权属纠纷

全文

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102民初6231号原告:上海联合光盘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

法定代表人:吴为庆,董事长。

被告:山东新华书店集团有限公司济南分公司,住所地济南市。

法定代表人:彭忠喜。

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联合光盘有限公司诉被告山东新华书店集团有限公司济南分公司商标权权属、侵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上海联合光盘有限公司申请撤回对被告山东新华书店集团有限公司济南分公司的起诉。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海联合光盘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原告上海联合光盘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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