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浙02民初710号之一 原告:得力集团有限公司。
住所地:浙江省宁海县。
法定代表人:娄甫君,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金彦孜,该公司员工。
被告:上海晨光文具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
法定代表人:陈湖文,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何放,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王波,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律师。
被告:宁波市江东美新文具用品有限公司。
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江东区。
法定代表人:郭坚坤,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得力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晨光文具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市江东美新文具用品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得力集团有限公司于2016年12月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诉,系其处分自己诉讼权利的行为,该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得力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得力集团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