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1民初1798号原告: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泸州市龙马潭区南光路泸州老窖广场。
法定代表人:刘淼,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迁迁,湖北广众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贺环,湖北广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郑州市金水区明月兴达烟酒店,经营者:李明月。
原告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郑州市金水区明月兴达烟酒店(经营者:李明月)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21日立案。
原告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于2016年12月1日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属自主处分其民事诉讼权利的行为,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