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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与郑州市金水区明月兴达烟酒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6)豫01民初1798号
案件名称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与郑州市金水区明月兴达烟酒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6-12-05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市金水区明月兴达烟酒店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1民初1798号原告: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泸州市龙马潭区南光路泸州老窖广场。

法定代表人:刘淼,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迁迁,湖北广众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贺环,湖北广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郑州市金水区明月兴达烟酒店,经营者:李明月。

原告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郑州市金水区明月兴达烟酒店(经营者:李明月)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21日立案。

原告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于2016年12月1日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属自主处分其民事诉讼权利的行为,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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