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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觅客科技有限公司与深圳市福田区和润发百货商行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粤03民初3845号
案件名称深圳市觅客科技有限公司与深圳市福田区和润发百货商行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6-12-16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深圳市觅客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市福田区和润发百货商行

案由

案由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20)粤03民初3845号原告:深圳市觅客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龙华区龙华街道。

法定代表人:陈展来,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怡玮,广东盾元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增群,广东盾元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市福田区和润发百货商行,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沙头街道。

经营者:李壬和,男。

案由:侵犯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本院立案时间:2020年8月18日本院开庭时间:2021年4月7日原告深圳市觅客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觅客公司)的诉请为:1.被告立即停止销售侵犯原告ZL20163062××××.5外观设计专利权的商品的行为;

2.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人民币5万元;

3.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被告深圳市福田区和润发百货商行经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未到庭参加诉讼,亦未提交答辩意见。

本案相关情况一、原告权利状况外观设计名称:风扇(N9-FAN)专利申请日:2016年12月16日专利号:ZL20163062××××.5专利授权日:2017年6月9日权利人:深圳市觅客科技有限公司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收费票据证明涉案外观设计专利最新缴纳年费的时间为2020年4月17日。

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7年8月25日对涉案专利作出外观设计专利权评价报告,结论为全部外观设计未发现存在不符合授予专利权条件的缺陷。

二、被告侵权事实原告主张被告构成销售侵权。

(2019)某证内字第49870号公证书显示:2019年7月10日,原告委托代理人来到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一家店名为“和润百货”的商店(店内营业执照名称:深圳市福田区和润发百货商行),进入该商店以普通消费者的身份购买小风扇1个,微信支付价款总计人民币20元。

三、侵权比对被控侵权产品外包装箱封存完好,包装箱上贴有公证处的封条。

当庭拆封,内为带包装盒的绿色被控侵权产品一件,底座一个,数据线一条。

经现场勘查,被控侵权产品本身及包装盒均未标注生产商、销售商或商标标识等信息。

涉案专利包括组件1主视图、组件1后视图、组件1右视图、组件1左视图、组件1俯视图、组件1仰视图、组件2主视图、组件2左视图、组件2仰视图、组件2俯视图、组合使用状态参考图1、组合使用状态参考图2共12幅视图。

本案被控侵权产品视图图片:组合使用状态参考图组件1主视图组件1后视图组件1左视图组件1右视图组件1俯视图组件1仰视图组件2主视图、左视图组件2俯视图组件2仰视图原告对被控侵权产品图片无异议。

将被控侵权产品与授权外观设计进行比对原告意见:二者构成近似;

本院对比认为:二者构成近似。

四、原告在本案所主张的赔偿请求原告在本案要求被告赔偿其经济损失4.2万元,合理维权费用8000元,共计人民币5万元。

但原告提交的证据仅能证明其支付公证费人民币700元,购买被控侵权产品费用人民币20元,未能提交其他维权支出的证据。

原告请求法庭酌情认定本案的赔偿金额。

以上事实,有外观设计专利证书公证书、专利权评价报告公证书、专利费年费收据公证书、侵权公证书、被控侵权产品实物、质证笔录、庭审笔录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本案为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原告的外观设计专利权处于合法有效状态,应受到法律保护。

本案中,被控侵权产品与原告专利产品属于同类产品,可以进行外观设计的比对。

经比对,被诉侵权设计与授权专利设计近似,落入原告专利权的保护范围。

原告从被告处购得侵权产品,被告构成销售侵权,应当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及合理开支的法律责任。

本案中,原告在未举证证明其因被侵权所受到实际损失或被告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的情况下,请求人民法院酌情确定赔偿金额。

本院依法考量以下因素:1、被告的店铺规模较小,地点也非核心商圈,销售范围不大。

2、被告系个体工商户,实施的是销售侵权行为,且侵权产品的价格为人民币20元,价值较低,被告因侵权获得的利益较少。

3、原告在深圳地区提起多起关联案件的,根据“总量分析、个案衡量”的原则,应综合考量专利权人在同一地区因侵权行为的整体获赔能否弥补其总体经济损失和合理维权开支,要注意合理维权费用的分摊。

结合本案具体事实,本院酌情确定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共计人民币7000元。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十一条第二款、第五十九条第二款、第六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第十条、第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深圳市福田区和润发百货商行立即停止侵害原告名称为“风扇(N9-FAN)”、专利号为ZL20163062××××.5外观设计专利权的行为,立即停止销售被控侵权产品;

二、被告深圳市福田区和润发百货商行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深圳市觅客科技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共计人民币7000元;

三、驳回原告深圳市觅客科技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本判决生效后,被告若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本判决确定的给付金钱义务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被告应向原告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50元,由被告深圳市福田区和润发百货商行负担并迳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原、被告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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