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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州市奥利尔傢俬有限公司苍南分公司与江泰松、武汉欧亚达商业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1)

基本信息

案号(2013)鄂武汉中知初字第00295号
案件名称温州市奥利尔傢俬有限公司苍南分公司与江泰松、武汉欧亚达商业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1)
法院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5-01-21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温州市奥利尔傢俬有限公司苍南分公司,江泰松,武汉欧亚达商业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鄂武汉中知初字第00295号原告温州市奥利尔傢俬有限公司苍南分公司,住所地浙江省苍南县灵溪镇温州家具产业园区S2-4地块。

负责人戴建华,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熊为维,北京盈科(武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姬丹,北京盈科(武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泰松,系个体工商户业主。

委托代理人吴畏,湖北立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武汉欧亚达商业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原武汉市欧亚达徐东家居博览中心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徐东路30号。

法定代表人徐建刚,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沈声强,系该公司员工。

本院受理的原告温州市奥利尔傢俬有限公司苍南分公司诉被告江泰松、被告武汉欧亚达商业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专利名称:沙发、专利号:ZL20103010××××.7)纠纷一案,被告江泰松在答辩期内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无效宣告请求为由,申请中止本案审理。

本院于2013年3月11日裁定本案中止诉讼。

本案恢复审理后,原告温州市奥利尔傢俬有限公司苍南分公司于2015年1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温州市奥利尔傢俬有限公司苍南分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温州市奥利尔傢俬有限公司苍南分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800元,减半收取2,900元,由原告温州市奥利尔傢俬有限公司苍南分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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