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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聪辉与泉州新荣顺机械发展有限公司、福建省荣顺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4)泉民初字第1891号
案件名称杨聪辉与泉州新荣顺机械发展有限公司、福建省荣顺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5-01-16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杨聪辉,泉州新荣顺机械发展有限公司,福建省荣顺机械制造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

全文

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泉民初字第1891号原告:杨聪辉,男,1962年10月31日出生,汉族,住泉州市。

委托代理人:陈颖艳,福建刺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泉州新荣顺机械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泉州市。

法定代表人:王长坤,总经理。

被告:福建省荣顺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南安市。

法定代表人:王长文,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杨聪辉与被告泉州新荣顺机械发展有限公司、福建省荣顺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杨聪辉于二○一五年一月三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杨聪辉的撤诉申请,系对自己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和《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聪辉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杨聪辉负担。

审 判 长  郭金旺代理审判员  陈铜坚代理审判员  黄玮鹏二〇一五年一月十六日书 记 员  黄 熠附:本案适用法律条款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2、《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以调解方式结案或者当事人申请撤诉的,减半交纳案件受理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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