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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全圣实业有限公司与邱松等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4)朝民(知)初字第40331号
案件名称厦门全圣实业有限公司与邱松等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5-01-05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厦门全圣实业有限公司,邱松,李杰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朝民(知)初字第40331号原告厦门全圣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厦禾路844号4层4A-3。

法定代表人林征懋,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黄平,北京市赛思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邱松,男,1980年9月26日出生。

被告李杰,女,1984年11月20日出生。

本院在审理原告厦门全圣实业有限公司与被告邱松、李杰侵犯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厦门全圣实业有限公司于2014年11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厦门全圣实业有限公司以双方已经达成和解为由自愿申请撤诉,理由正当,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厦门全圣实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300元,由原告厦门全圣实业有限公司负担2150元(已交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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