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杭拱商初字第406号原告周士泉。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周庆丰。
被告杭州禹瑞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郭瑞总。
案由:商标合同纠纷。
本院在审理原告周士泉诉被告杭州禹瑞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商标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周士泉于2015年1月21日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周士泉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士泉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免予收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