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穗越法知民初字第638号原告:劲霸男装(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普陀区。
法定代表人:洪忠信,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陆小璇,广东广信君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黄露曼,广东广信君达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谢传城,住浙江省平阳县,系广州市越秀区欧本皮具店个体经营者,经营地址位于广州市越秀区广园西路瑶台大街19号21栋108房。
本院在审理劲霸男装(上海)有限公司诉被告谢传城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12月29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于法不悖,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以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劲霸男装(上海)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劲霸男装(上海)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