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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玉玲与潘伟英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4)佛中法知民初字第497号
案件名称李玉玲与潘伟英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5-01-29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李玉玲,潘伟英

案由

案由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佛中法知民初字第497号原告李玉玲,女,汉族,住广东省云浮市新兴县。

委托代理人张页辉,广东群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潘伟英,男,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

委托代理人卢志文,佛山市名诚专利商标事务所专利代理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玉玲诉被告潘伟英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李玉玲于2015年1月1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李玉玲申请撤回起诉,是依法对其享有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的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玉玲撤回对潘伟英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李玉玲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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