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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佛玛特电梯有限公司、宁波奥尼斯机电有限公司与宁波奥尼斯机电有限公司、慈溪市泓大电机有限公司等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4)浙甬知初字第578号
案件名称宁波佛玛特电梯有限公司、宁波奥尼斯机电有限公司与宁波奥尼斯机电有限公司、慈溪市泓大电机有限公司等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5-01-30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宁波佛玛特电梯有限公司,宁波奥尼斯机电有限公司,慈溪市泓大电机有限公司,慈溪市诚欣无纺布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

全文

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浙甬知初字第578号原告:宁波佛玛特电梯有限公司。

住所地:慈溪市观海卫镇五里村。

法定代表人:陈新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卢柯权,浙江素豪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牟联章,浙江素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宁波奥尼斯机电有限公司。

住所地:宁波市鄞州区咸祥镇咸二村。

法定代表人:王志贤,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慈溪市泓大电机有限公司。

住所地:慈溪市观海卫镇工业园西区。

法定代表人:童芳,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慈溪市诚欣无纺布有限公司。

住所地:慈溪市观海卫镇工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童信岳,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告宁波佛玛特电梯有限公司与被告宁波奥尼斯机电有限公司、慈溪市泓大电机有限公司、慈溪市诚欣无纺布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12月1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慈溪市泓大电机有限公司的起诉,又于2015年1月26日申请撤回对被告宁波奥尼斯机电有限公司、慈溪市诚欣无纺布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系其处分自己诉讼权利的行为,该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宁波佛玛特电梯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800元,减半收取4400元,由原告宁波佛玛特电梯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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