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浙甬知初字第578号原告:宁波佛玛特电梯有限公司。
住所地:慈溪市观海卫镇五里村。
法定代表人:陈新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卢柯权,浙江素豪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牟联章,浙江素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宁波奥尼斯机电有限公司。
住所地:宁波市鄞州区咸祥镇咸二村。
法定代表人:王志贤,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慈溪市泓大电机有限公司。
住所地:慈溪市观海卫镇工业园西区。
法定代表人:童芳,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慈溪市诚欣无纺布有限公司。
住所地:慈溪市观海卫镇工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童信岳,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告宁波佛玛特电梯有限公司与被告宁波奥尼斯机电有限公司、慈溪市泓大电机有限公司、慈溪市诚欣无纺布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12月1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慈溪市泓大电机有限公司的起诉,又于2015年1月26日申请撤回对被告宁波奥尼斯机电有限公司、慈溪市诚欣无纺布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系其处分自己诉讼权利的行为,该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宁波佛玛特电梯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800元,减半收取4400元,由原告宁波佛玛特电梯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