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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张小泉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与沭阳县十字易买得购物中心、季永发等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4)宿中知民初字第0231号
案件名称杭州张小泉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与沭阳县十字易买得购物中心、季永发等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5-01-16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杭州张小泉实业发展有限公司,沭阳县十字易买得购物中心,季永发,王井岗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宿中知民初字第0231号原告杭州张小泉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富阳市东洲街道东洲工业功能区五星路8号。

法定代表人张樟生,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唐超。

被告沭阳县十字易买得购物中心,住所地江苏省沭阳县十字社区十字商贸城*号。

投资人季永发。

被告季永发。

被告王井岗,(文化路南侧)。

原告杭州张小泉实业发展有限公司诉被告沭阳县十字易买得购物中心、季永发、王井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0月8日立案受理,并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杭州张小泉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于2015年1月14日以双方已达成和解为由申请撤回对被告沭阳县十字易买得购物中心、季永发、王井岗的起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原告杭州张小泉实业发展有限公司自愿撤回对被告沭阳县十字易买得购物中心、季永发、王井岗的起诉,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杭州张小泉实业发展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沭阳县十字易买得购物中心、季永发、王井岗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杭州张小泉实业发展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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