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石民五初字第00014号原告王学军被告沧州市建华五金制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邱宝胜,职务: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学军与被告沧州市建华五金制品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月15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书,撤回对被告沧州市建华五金制品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学军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