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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苏泊尔股份有限公司与邓志军、杜文武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4)长县民初字第1978号
案件名称浙江苏泊尔股份有限公司与邓志军、杜文武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长沙县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5-01-19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浙江苏泊尔股份有限公司,邓志军,杜文武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湖南省长沙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长县民初字第1978号原告浙江苏泊尔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玉环县大麦屿经济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苏显泽,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罗立志,湖南如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邓志军。

被告杜文武。

本院在审理原告浙江苏泊尔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邓志军、杜文武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浙江苏泊尔股份有限公司于2015年1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双方已自行达成和解协议,且被告方已履行和解协议为由申请撤诉,符合法律的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浙江苏泊尔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700元,减半收取350元,由原��浙江苏泊尔股份有限公司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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