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东民(知)初字第00412号原告广东奥飞动漫文化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汕头市澄海区文冠路中段奥迪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蔡东青,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张岩,北京市振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李莉,北京市振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市永外城文化用品市场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东城区东革新里42号。
法定代表人暴雪鹰,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周文安,男,1961年1月5日出生,北京市永外城文化用品市场有限公司员工。
被告吴小丽,女,1976年5月8日出生,汉族,北京市永外城文化用品市场有限公司A1-29号个体工商户。
委托代理人邹常清,男,1971年9月9日出生,吴小丽配偶。
被告邹常清,男,1971年9月9日出生,汉族,北京市永外���文化用品市场有限公司A1-30号个体工商户。
原告广东奥飞动漫文化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北京市永外城文化用品市场有限公司、吴小丽、邹常清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原告广东奥飞动漫文化股份有限公司于2015年1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北京市永外城文化用品市场有限公司、吴小丽、邹常清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广东奥飞动漫文化股份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东奥飞动漫文化股份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北京市永外城文化用品市场有限公司、吴小丽、邹常清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广东奥飞动漫文化股份有限公司负担25元(已交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