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成知民初字第4号原告成都中照照明科技有限公司。
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
法定代表人陈东,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章方秋,四川环奕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四川辉跃建筑有限公司。
住所地:四川省南充市顺庆区。
法定代表人姜林,职务不详。
被告广安经济技术开发区恒生投资开发有限公司。
住所地:四川省广安市石滨路广安经济技术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韩晓丽,职务不详。
被告扬州市东力金属结构有限公司。
住所地:江苏省高邮市菱塘工业集中区。
法定代表人徐弼林,职务不详。
原告成都中照照明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四川辉跃建筑有限公司、广安经济技术开发区恒生投资开发有限公司和扬州市东力金属结构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原告在交纳案件受理费前向本院申请撤回对三名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可以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
原告撤回对三名被告的起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和社会公共利益,以及他人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成都中照照明科技有限公司撤回对四川辉跃建筑有限公司、广安经济技术开发区恒生投资开发有限公司和扬州市东力金属结构有限公司的起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