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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阳艳芳与梁伟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4)苏中知民初字第00526号
案件名称欧阳艳芳与梁伟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5-01-28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欧阳艳芳,梁伟

案由

案由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全文

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苏中知民初字第00526号原告欧阳艳芳。

委托代理人张页辉,广东群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梁伟,系苏州市相城区元和梁伟家具店业主。

原告欧阳艳芳与被告梁伟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2月8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1月2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审理中,原告欧阳艳芳于2015年1月28日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梁伟的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现原告欧阳艳芳自愿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亦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对其撤诉申请,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欧阳艳芳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为275元,由原告欧阳艳芳负担。

审 判 长  赵晓青代理审判员  樊 华代理审判员  林银勇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马晓丹附:本裁定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民事诉讼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

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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