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甬仑知初字第2号原告:广州轻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卢业干。
委托代理人:傅坤。
委托代理人:林海。
被告:李星星。
原告广州轻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李星星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原告广州轻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于2015年1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以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为由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州轻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李星星的起诉。
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广州轻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