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二中民初字第05785号原告株式会社日本触媒,住所地日本国大阪市中央区高丽桥四丁目1番1号。
法定代表人池田全德,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陈坚,北京市万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蒋贤起,北京市万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安吉兴瑞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北京市丰台区分钟寺277号北京德盛宾馆8215-1。
法定代表人杜波,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刘虎伟,北京市鑫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辽宁科隆精细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辽宁省辽阳市宏伟区东环路8号。
法定代表人姜艳,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董慧芳,北京市永新智财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苗征,北京市永新智财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株式会社日本触媒诉被告北京安吉兴瑞商贸有限公司、被告辽宁科隆精细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株式会社日本触媒于2015年1月1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株式会社日本触媒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株式会社日本触媒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4230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121150元,由株式会社日本触媒负担(已交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