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泉民初字第1902号原告:福建省嘉士柏食品工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晋江市。
法定代表人,林逢友,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陈庆华、张文翔,福建天衡联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晋江市依世恋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晋江市。
法定代表人:吴金铎。
本院在审理原告福建省嘉士柏食品工业有限公司与被告晋江市依世恋食品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中,原告福建省嘉士柏食品工业有限公司于二○一四年十二月二十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福建省嘉士柏食品工业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系对自己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和《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福建省嘉士柏食品工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人民币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福建省嘉士柏食品工业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郭金旺代理审判员 陈铜坚代理审判员 黄玮鹏二〇一五年一月十六日书 记 员 黄 熠附:本案适用法律条款1、《中华人民��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2、《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以调解方式结案或者当事人申请撤诉的,减半交纳案件受理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