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浙知终字第17号上诉人(原审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谢文坚。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郑计欣。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陈天佑。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叶红鸠。
上诉人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因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浙杭知初字第102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于2015年1月21日以其已与陈天佑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的理由不违反法律规定,也未损害他人合法权益,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撤回上诉。
本案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取25元,由上诉人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