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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山市山山塑胶制品厂与丹阳市天博车辆配件有限公司专利权权属、侵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4)昆知民初字第0006号
案件名称昆山市山山塑胶制品厂与丹阳市天博车辆配件有限公司专利权权属、侵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昆山市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5-01-16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昆山市山山塑胶制品厂,丹阳市天博车辆配件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专利权权属、侵权纠纷

全文

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昆知民初字第0006号原告昆山市山山塑胶制品厂,住所地江苏省昆山市玉山镇大同村,组织机构代码:70405559-5。

负责人倪敬华,该公司投资人。

委托代理人郭之扬,江苏瑞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丹阳市天博车辆配件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丹阳市开发区石潭大队124省道东侧,组织机构代码55925614-6。

法定代表人贡建云,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眭花琴,江苏金正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丁斌,江苏正威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昆山市山山塑胶制品厂与被告丹阳市天博车辆配件有限公司侵害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3月17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审理中,原告于2015年1月16日向本院递交了书面撤回诉讼申请书。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当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昆山市山山塑胶制品厂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0元,减半收取250元,由原告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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